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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天酒店: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二)2018-07-12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8-061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1、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告”)于 2017
年 3 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高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
因债权债务纠纷,公司将北京德瑞特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德瑞特”、
“被告一”)、曹德军(以下简称“被告二”)列为被告向湖南省高院提起诉讼,
后收到湖南省高院下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湘民初 12 号] 。
    以上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公告编号:2017-060)。
    2、近期,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7)湘
民初 12 号]。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判决情况详见后文。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相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
300 号。
    法定代表人:蒋利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平、李凡,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曹德军,男,汉族。1958 年 12 月 31 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
营区向阳胡同 5-2-15 号
    被告二:北京德瑞特经济发展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 68 号。
    法定代表人:曹德军,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梁文永,北京市易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2、案件起因
    2013 年 1 月,原告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被告北京德瑞特、被告曹德军四方在长沙签订《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依据协议约定,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浩搏”)超过 7 个亿以上的债务,以及 2012 年 8
月 31 日后至正式增资扩股收购前发生的新债务、及正式增资扩股收购日前存在
的或有债务,全部由被告北京德瑞特、被告曹德军承担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
时约定,被告北京德瑞特和被告曹德军承诺将其持有北京浩搏 38%的股权质押给
原告,作为当北京浩搏或有债务、或有事项发生时可能造成对原告控股北京浩搏
后的损失赔偿。当此种损失发生时,原告有权处置质押股权。如处置质押股权不
足以弥补原告损失时,原告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追诉被告北京德瑞特
和被告曹德军其他资产或权益以弥补原告损失。北京德瑞特和曹德军已于 2013
年 3 月将其持有北京浩搏 38%的股权质押给原告。
    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原告按《债务重组协议》的约定,帮助北京浩搏偿还
了十四位债权人的债务。根据相关协议的约定,北京浩搏超过 7 个亿以上的债务
161,010,573.35 元应由被告北京德瑞特和被告曹德军承担,且被告北京德瑞特
和被告曹德军所欠部分债权人的债务共计 48,441,683.63 元及因该笔债务产生
的滞纳金应由被告北京德瑞特和被告曹德军承担。上述债权均已超过还款期限,
原告委托北京浩搏多次向被告北京德瑞特、被告曹德军催要,但至今未得到偿还。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湖南省高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北京德瑞特、曹德军立即向原告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偿还债权本金 161,010,573.35 元及利息(暂计算至 2017 年 3 月 28 日为
43,829,362.46 元,应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北京德瑞特、曹德军立即向原告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滞纳金 23,679,295.93 元(暂计算至 2017 年 3 月 28 日,应按合同约定计算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判令被告北京德瑞特、曹德军立即向原告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违约金 1,000 万元;
    (4)判令对北京德瑞特、曹德军分别持有的北京浩搏 30.4%、7.6%的质押
股权准予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原告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拍卖、
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 161,010,573.35 元及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范围内享有
优先受偿权;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近期,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7)湘民
初 12 号],判决如下:
    1、由被告北京德瑞特和被告曹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向原告华天酒店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112,568,889.72 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至 2017 年 3
月 28 日为 37,250,932.09 元,2017 年 3 月 28 日以后的利息,以 112,568,889.72
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 13%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2、由被告北京德瑞特和被告曹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向原告华天酒店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48,441,683.63 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至 2017 年 3 月
28 日为 30,257,726.3 元,2017 年 3 月 28 日以后的利息,以 48,441,683.63 元为
本金,按照年利率 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3、对于上述本金及利息,原告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北京
德瑞特和被告曹德军分别享有的北京浩博 30.4%、7.6%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4、驳回原告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96,400 元,由原告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00,000
元,由被告北京德瑞特和被告曹德军共同负担 996,4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是劳动纠
纷、公司与托管酒店业主纠纷等事项。
    公司暂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
司利润的影响。如本案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湘民初 12 号]。
    特此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