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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张家界: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7-28  

						证券代码:000430             证券简称:张家界            公告编号:2017-045


              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8 号)核准,张家界

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已向特定对

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3,982,537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 1 元 ,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10.31 元 /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865,859,956.47 元,扣除发行费用 26,475,798.70 元,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 839,384,157.77 元。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7 年 7 月 5 日出具了

天职业字[2017]1432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

况

     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

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 年修订)》、《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的规定,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7 日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乙

方)、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户情况

 项目名称        甲方            银行账号            乙方         丙方

                                                   中国建设银
               张家界旅游
                                                   行股份有限
               集团股份有   43050174648600000171
                                                   公司张家界
大庸古城(南    限公司
                                                      分行      国泰君安股
门口特色街
                                                   中国工商银   份有限公司
 区)项目      张家界大庸
                                                   行股份有限
               古城发展有   1909100629100165612
                                                   公司张家界
                限公司
                                                      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丙方签署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张家界大庸古城发展

     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丙方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各银行下属分支机构开立了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崇文路支行开设

     专户账号为 1909100629100165612,截止 2017 年 7 月 27 日,专户余

     额为人民币 839,384,157.77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全资子公司张家界大庸古城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南庄坪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1909100629100165612,截止 2017 年 7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资金管

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

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超、彭晗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或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

后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

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留存归档,以备丙

方查验。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

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修改

    (1)本协议签订后,如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

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三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

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2)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三方协

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解除或

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