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8-12
证券代码:000430 证券简称:张家界 公告编号:2017-046
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审议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
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 年 8 月 11 日 15:00 至 15: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8 月 10 日—2017 年 8 月 1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7 年 8 月 11 日 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8 月 10 日 15:
00 至 8 月 1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张家界国际大酒店二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文胜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9,829,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1.952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有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169,817,40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1.949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4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4、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有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26,936,749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65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股
份 26,924,3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10%。通过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2,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
过了一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69,817,4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7%;反对股份12,400股,占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弃权股份0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26,924,349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0%;反对股份
12,400 股 , 占 参 与 投 票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460%;弃权股份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颖峻、赵英杰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2、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关于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