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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张家界: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17  

						        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18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

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18年3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评价指引的要求,对财

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了测试。根据测试结

果,公司董事会认为,截至2018年3月31日,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

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同时,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

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过程中未发现与非

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完整和合

理的,执行是有效的,能够合理地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达成。内部控

制不存在重大缺陷。

    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
况。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

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

规定。




                          独立董事:李荻辉、田贵君、姜亚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