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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鸣纸业: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第二次境内上市股份类别股东大会及2017年第二次境外上市股份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7-25  

						                                           中国北京朝阳区西坝河南路 1 号金泰大厦 19 层
                                           19/F Golden Tower, No.1, Xibahe South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8, P.R.C. ,100028
                                           Tel:86-10- 6440 2232     Fax: 86-10-6440 2915/6440 2925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 年第二次境内上市股份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7 年第二次境外上市

                     股份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晨鸣纸业”)的委托,指派律师现场出席了
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 年第二次境内上市股份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7 年第二次境外上市股份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
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
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 年 9 月修订)>的通知》
(深证上[2016]682 号)(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
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1
    2、《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
告》;


    3、晨鸣纸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于 2017 年 6 月 8 日刊登的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境内上市股份类
别股东大会及 2017 年第二次境外上市股份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网站于 2017 年 6 月 7 日刊登的《山
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山东晨鸣纸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 股 2017 第二次类别会议通告》;


    4、晨鸣纸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于 2017 年 7 月 8 日刊登的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
年第二次境内上市股份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7 年第二次境外上市股份类别股东大
会的提示性公告》,以及在香港联交所网站于 2017 年 7 月 7 日刊登的《山东晨鸣
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山东晨鸣纸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 股 2017 年第二次类别会议提示性公告》;


    5、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
份证、授权委托书等)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
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
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2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和表决
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本次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山
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境内上市股份类别股
东大会及 2017 年第二次境外上市股份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7 年 6 月 7
日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了《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通告》、《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 股 2017 第二次类别会议
通告》。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山
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 年第
二次境内上市股份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7 年第二次境外上市股份类别股东大会的
提示性公告》;于 2017 年 7 月 7 日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了《山东晨鸣纸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H 股 2017 年第二次类别会议提示性公告》。(以上文件合成“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7 月 24 日 14:00 起依次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2017 年第二次境内上市股份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7 年第二次境外上
市股份类别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7 年 7 月 24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7 月 23 日 15:00-2017 年 7 月 24 日
15:00。


    现场会议地点:山东省寿光市农圣东街 2199 号公司研发中心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由晨鸣纸业董事会召集,于 2017 年 7 月 24 日(星期一)14:
00 在山东省寿光市农圣东街 2199 号公司研发中心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A 股、B 股股权登记日均为 2017 年 7 月 18 日。于
股权登记日 2017 年 7 月 18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B 股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营业时间结束时
名列登记册的公司 H 股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1、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核查,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4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18,979,0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1.97%。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65 名,代表 A 股股
                                    4
份 311,419,879 股,占公司 A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27.97%;境内上市外资股
(B 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81 名,代表 B 股股份 162,971,741 股,占公司 B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4.61%;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1 名,
代表 H 股股份 144,587,461 股,占公司 H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1.05%。


    2、公司 2017 年第二次境内上市股份(A 股、B 股)类别股东大会


    经核查,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二次境内上市股份(A 股、B 股)类别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4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74,391,62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29.95%。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共 6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11,419,8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 A 股股份
总额的 27.97%;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81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162,971,7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 B 股股份总额的 34.61%。


   3、公司 2017 年第二次境外上市股份(H 股)类别股东大会


    经核查,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二次境外上市股份(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4,587,46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 H 股股份总额的 41.05%。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
以认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第四次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2)关于第四次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3)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议案;


    (4)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暨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5)关于聘任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公司 2017 年第二次境内上市股份类别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17 年第二次境内上市股份(A 股、B 股)类别股东
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第四次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2)关于第四次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3)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议案;


    (4)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暨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3、公司 2017 年第二次境外上市股份类别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17 年第二次境外上市股份(H 股)类别股东大会
                                     6
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第四次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2)关于第四次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3)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议案;


    (4)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暨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7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 年第二次境内上市股份类别股东大
会及 2017 年第二次境外上市股份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陈 文                                    姚正旺




                                                            许 波




                                                   2017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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