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晨鸣纸业: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03-31  

						证券简称:晨鸣纸业                    证券代码:000488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零二零年三月




                           1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以下简称“《试
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资发分配〔2008〕171 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晨鸣纸业”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向
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8,000 万股限制性 A 股股票,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90,460.82 万股的 2.75%。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
无预留部分。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
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85 元/股。

    五、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 120 人,包括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包

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2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限制性
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
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40%
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         30%
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         30%
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


                                      3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十一、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条件为:公司 2018 年净资产收益
率不低于 5.0%、2018 年销售毛利率不低于 20%,且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
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2018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90%。
    十二、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① 2021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5.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
              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第一个
              ② 2021 年销售毛利率不低于 22%,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解除限售期
              75 分位值水平;
              ③ 2021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90%。
              ① 2022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
              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第二个
              ② 2022 年销售毛利率不低于 23%,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解除限售期
              75 分位值水平;
              ③ 2022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90%。
              ① 2023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
              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第三个
              ② 2023 年销售毛利率不低于 24%,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解除限售期
              75 分位值水平;
              ③ 2023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90%。

    十三、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由个人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
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十四、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五、本激励计划须经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
核批准通过后,公司方可召开股东大会以及 A 股、B 股、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予以实施。
    十六、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
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七、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4
                                                           目 录

第一章      释 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10


第六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1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3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4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8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0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1

第十二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24


第十三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6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28


第十五章 其他重要事项 ................................................................................................30




                                                                5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晨鸣纸业、本公司、公司 指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指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不含
激励对象                 指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
                              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有效期                   指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限售期                   指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解除限售期               指
                              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条件
股本总额                 指   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
《试行办法》             指
                              配〔2006〕175 号)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                 指
                              (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公司章程》             指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6
               第二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晨鸣纸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
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公司任职的核
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
利益和经营者个人紧密地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共

同努力奋斗;同时,也为进一步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推进公司快速
持续发展,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
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通知》、《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既
有的薪酬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订本股权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公司
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公司管理层

的激励力度;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规范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及 A 股、B 股、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董
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负责审核

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
委托投票权。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及 A 股、B 股、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股权激励
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六、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
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

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
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七、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现任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在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20 人,具体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3、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时及考核期内在公司或公司的分/子公
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公司网站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标的股票来源

    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标的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8,000 万股限制性 A 股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90,460.82 万股的 2.75%。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
预留部分。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权益数量 占授予总量的比 占股本总额的比
    姓名                职务
                                      (万股)       例(%)        例(%)
   陈洪国              董事长          2,000          25.00%          0.69%
   胡长青             副董事长          500           6.25%           0.17%
   李兴春             副董事长          500           6.25%           0.17%
    李峰               总经理           300           3.75%           0.10%

   李雪芹             副总经理          300           3.75%           0.10%
   耿光林             副总经理          200           2.50%           0.07%

   李伟先             副总经理          200           2.50%           0.07%

   李振中             副总经理          200           2.50%           0.07%

   董连明             财务总监          100           1.25%           0.03%
   袁西坤            董事会秘书            30         0.38%           0.01%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其他人员
                                       3,670          45.88%          1.26%
          (110 人)

            合计(120 人)             8,000           100%           2.7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10
 第六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及 A 股、B 股、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

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公司股东大会及 A 股、B 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不包括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授予的日期)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六十日内、半年度/季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及
公告当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三、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
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
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
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
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并注销。

                                   11
    四、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激励对象在
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

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40%
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         30%
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         30%
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对应解除限售期内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以后年
度进行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五、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在激励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0%(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
利)限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
否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是否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当
年激励对象担任职务情况认定,该等激励对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本

激励计划授予当年所属任期的任期考核或经济审计。
    (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12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四)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
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85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每股 2.85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应当根据
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授予价格为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的60%;
    (二)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的 60%;
    (三)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60%;
    (四)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60%;
    (五)公司标的股票的单位面值,即 1 元/股。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85 元/股。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所需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
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购买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3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1)2018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5.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
业 50 分位值水平;
    (2)2018 年销售毛利率不低于 2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
    (3)2018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90%。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4
    解除限售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依
据激励计划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规定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
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规定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1-2023 年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
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
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
                                       业绩考核条件
    售期
   第一个    ① 2021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5.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


                                     15
 解除限售期    业 75 分位值水平;
               ② 2021 年销售毛利率不低于 22%,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③ 2021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90%。
               ① 2022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
               业 75 分位值水平;
   第二个
               ② 2022 年销售毛利率不低于 23%,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解除限售期
               分位值水平;
               ③ 2022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90%。
               ① 2023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
               业 75 分位值水平;
   第三个
               ② 2023 年销售毛利率不低于 24%,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解除限售期
               分位值水平;
               ③ 2023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90%。
    注:(1)上述 “净资产收益率”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上市公司未来通过发行股票作为支付手段购买资产或者

使用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资产,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未来年度的考

核计算范围。

    (3)在授予及解除限售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出

现业绩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公司董事会将在考核时剔除或调整样本。

    若公司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解除

限售。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
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以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
行贷款利率的回购价格予以回购并注销。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绩效考核,并依据个人

所在部门的年度平均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及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结果共有达标、不合格两个等次。个人绩效考核评价参考如下表所示:
      考评结果                      A≥80 分                    A<80 分

      标准系数                       1.0                             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

对象上一年度考核达标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因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对应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规定进行回购注销。

                                           16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对标公司选取

    根据证监会行业分类,公司属于“造纸和纸制品业”行业上市公司,公司选

取业务较为相似、经营较为稳定或具备一定行业代表性的 13 家 A 股上市公司作

为同行业对标企业,对标企业名称如下:
     股票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代码         证券简称

     002012.SZ         凯恩股份        600308.SH         华泰股份

     002067.SZ         景兴纸业        600356.SH         恒丰纸业

     002078.SZ         太阳纸业        600433.SH         冠豪高新

     002521.SZ         齐峰新材        600567.SH         山鹰纸业

     600069.SH         银鸽投资        600963.SH         岳阳林纸

     600103.SH         青山纸业        600966.SH         博汇纸业

     600235.SH         民丰特纸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销售毛利率、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
比重三个指标作为业绩考核指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是反应公司收益质量的
重要财务指标,而销售毛利率是企业经营获利的基础、也是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
重要指标之一,采用该指标能直观地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行业竞争力,三个指标
相结合形成了一个完善的指标考核体系,综合反映企业经营效益及经营效率。公

司在设置业绩考核指标时,主要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及当前发展实际、未来业绩
发展水平、整体战略及业务规划等因素,从利于公司持续的发展和具有可行性的
角度,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合理设定了前述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
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激励约束效果,有利
                                  17
于增强核心经营管理团队的责任心,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从而提升公司竞争能力、
为股东创造更高效、更持久的价值回报,实现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能够达到本
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18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 ×(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 ×P1 ×(1+n)÷(P1 +P2 ×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 ×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 ÷(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19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 ×(P1 +P2 ×n)÷[P1 ×(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
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 ÷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
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20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 8,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假设 2020 年 5 月初授予,以 2020
  年 3 月 30 日作为定价基准日,测算得出的限制性股票总摊销费用为 13,920 万元
  (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该总摊销费用将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按照解除限售
  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本计
  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份额 股份支付总费用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8,000          13,920.00     1,740.00        5,220.00   4,292.00   1,972.00    696.00
      注:以上系根据公司目前信息为假设条件的初步测算结果,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计
  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予以测算,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
  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
  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

  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
  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21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包括
相关的修订稿)并报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与本激励计
划草案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专业意见,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在通过董事会审议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上报寿光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取得相关批复后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及 A 股、B 股、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1、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及 A 股、B 股、H 股类别股东会议前,通过公
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
股东大会及 A 股、B 股、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
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2、公司股东大会在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
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

方式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3、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投票情况。

    4、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


                                   22
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及 A 股、B 股、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
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 A 股、B 股、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
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应
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
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六)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公司
可参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后授
予其限制性股票。

    (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


                                   23
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
具法律意见。
    (二)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

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以及 A 股、B 股、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本激
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及 A 股、B 股、H 股类别股东

会议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三)公司应及时履行公告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
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权益,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


                                   24
终止行使。
    (二)激励对象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公司不再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

益终止行使。
    (三)公司在股东大会及 A 股、B 股、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本激励计划
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及 A 股、B 股、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本计划
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及 A 股、B 股、H 股类别股东会

议审议决定。
    (五)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六)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并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25
            第十二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
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
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
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

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六)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
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
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
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登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
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股份、股票拆


                                  26
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五)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他税费。激励对象同意由公司代扣代缴前述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
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
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八)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及A股、B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

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
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的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

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
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
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
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7
             第十三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

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
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
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及
由公司派出任职的,包括降职情形,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激励对象成为相关政策规定的不能持有公司股票
或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回购注销。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导致被撤职或免职,且至当期额度解除


                                    28
限售前不再担任干部职务的等,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
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公司裁员而

离职、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自离职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
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已达到可行使时间限

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尚未达到可行使
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加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回购。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
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终止授予其新的权益、取消其尚未

行使权益的行使资格。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注销,回购价格按照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但公司有权要
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
    1、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
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

    2、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据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相关规定,因严重违纪,
被予以辞退处分的;
    3、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
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
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4、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6、激励对象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

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


                                  29
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回购注

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时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身故
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

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回购注销。
       (七)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30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
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 ×(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 ×P1 ×(1+n)÷(P1 +P2 ×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 ×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
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 ÷(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31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P=P0 ÷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3、配股
    P=P0 ×(P1 +P2 ×n)÷[P1 ×(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
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4、派息
    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三)回购数量、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及 A 股、B 股、H 股类别股东会议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
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

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
议并经股东大会及 A 股、B 股、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发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需要回购注销情形,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

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及 A 股、B 股、H 股类别股东会
议批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该等限制性股票的限售,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3、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2
                       第十五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

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二、本激励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
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本激励计划
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三、若激励对象违反本激励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四、公司特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需完成如下法定程序
之后才可生效实施:
    (一)寿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本激励计划;

    (二)公司股东大会及 A 股、B 股、H 股类别股东会议批准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
    五、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