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山东路桥: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临时报告2020-01-20  

						债券代码: 112994.SZ                   债券简称: 19 山路 01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临时报告



                          发行人




                 山东省济南市经五路 330 号



                       受托管理人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签署日期:2020 年 1 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债券日常监管
问答(五)》《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其它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
及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等,由本期公司债券受托
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1
    一、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621 号核准,山东高速路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获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
值总额不超过 10 亿元的公司债券。2019 年 11 月 13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
发行人成功发行“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9 山路 01”,债券代码“112994.SZ”),发
行规模 5 亿元,期限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
回售选择权。截至目前,本期债券尚在存续期内。

    二、发行人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发行人于2020年1月14日发布了《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根据该公告,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广东河源中院”)已于2019年12月9日对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山东省路桥集
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大广公司不服上述判决结果,于2020年1月3日向广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本案一审被告上诉,广东河源中院(2017)粤16民
初47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本案进入二审审理阶段。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集团”)就其与
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河源中院”)提起诉讼。

    广东河源中院于 2017 年 4 月 10 日立案受理了本案。相关内容详见 2017 年
4 月 27 日于《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48)。

    (二)案件一审判决及各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意见

    1、一审判决

    广东河源中院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作出(2017)粤 16 民初 47 号《民事判决


                                      2
书》,判决如下:

    (1)被告大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路桥集团工程款
本金 172,025,837.01 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质保金利息以 34,236,665.75 元为
基数自 2019 年 12 月 9 日起计算,其余工程款的利息以 137,789,171.26 元为基数
自 2017 年 4 月 6 日起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
清款日止。)

    (2)被告大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路桥集团履约保
证金 27,731,798.67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 17,217,869.01 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12 月 22 日起,以 10,513,929.66 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1 月 28 日起,均按中国
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

    (3)驳回原告路桥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 1,099,223.73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印章鉴定费 173,280 元,
由被告大广公司负担。工程造价鉴定费共计 1,298,960 元,由被告大广公司承担
1,223,017 元,由原告路桥集团负担 75,943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各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意见

    发行人于近日收到广东河源中院邮寄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大广公司不服
上述判决结果,于 2020 年 1 月 3 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发行人未
对上述判决提起上诉。

    因本案一审被告上诉,广东河源中院(2017)粤 16 民初 47 号《民事判决书》
尚未生效,本案进入二审审理阶段。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小额诉讼,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披露日,除上述

                                     3
诉讼案件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
项。

       (四)本次诉讼对发行人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该重大诉讼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发行人将及时对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五)》规定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的有关约定,中信证券作为 19 山路 01 的受托管理人,出具本临时受托
管理报告。

    中信证券后续将持续跟踪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将严格按照《债券受
托管理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以下无正文)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