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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鄂武商A: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6-29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和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律师就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9月修订)》(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在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时及此前,对

本次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核查和验证了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有关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依法对本次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大会
                                           1
Tel:027-85512799           Fax:027-85512789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核验后,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17年6月13日

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一

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予以公告。其后,因上述通知中本次股

东大会拟审议事项序号的表述出现错误,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在前述

报纸和网站上公告了《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一七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公告》,予以更正。前述通知及公

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地点、出席会议对象、表决方

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等。上述通知及公告的时间、方式

及内容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6月28日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

容、方式、召集人及主持人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委托代理人共31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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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27-85512799           Fax:027-85512789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95,973,8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7%;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下同)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3,161,0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委托代理人

共2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90,438,8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0.7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

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5,535,0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审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的提案均为会议通知中所列明原事项,会议

通知发出后至提案审议过程中未出现对提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况。本

次股东大会无新增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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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27-85512799           Fax:027-85512789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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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3项提案进

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及《实施细则》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选举陈军、秦琴、陈业高、

熊海云、汪强、王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议案                                           同意表决票数      同意表决比   议案是
            名 称            股东类型
序号                                               (股)         例(%)     否通过

                         A 股股东                  425,143,728      107.37%
 1.01      陈       军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            8,490,424       97.64%

                         A 股股东                  425,143,728      107.37%
 1.02      秦       琴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            8,490,424       97.64%

                         A 股股东                  425,143,728      107.37%
 1.03      陈业高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            8,490,424       97.64%

                         A 股股东                  346,523,104       87.51%
 1.04      熊海云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            8,711,344      100.18%

                         A 股股东                  376,419,699       95.06%
 1.05      汪       强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            8,472,066       97.42%
                                              4
Tel:027-85512799              Fax:027-85512789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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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股股东                    376,419,699       95.06%
 1.06      王       伟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              8,472,066       97.42%



        2.00《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选举喻景忠、田玲、吴可、

岳琴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同意表决票数         同意表决     议案是否
            名 称            股东类型
序号                                                 (股)         比例(%)      通过

                         A 股股东                    361,354,760      91.26%
 2.01      喻景忠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              8,516,609      97.94%

                         A 股股东                    361,354,759      91.26%
 2.02      田       玲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              8,516,609      97.94%

                         A 股股东                    361,354,755      91.26%
 2.03      吴       可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              8,516,608      97.94%

                         A 股股东                    499,040,310     126.03%
 2.04      岳琴舫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              8,443,466      97.10%



        3.00《关于选举公司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选举殷柏高、汪梅芳、艾璇

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同意表决票数      同意表决     议案是
            名 称            股东类型
序号                                                  (股)         比例(%) 否通过

 3.01      殷柏高        A 股股东                     405,499,122      102.41%     通过


                                              5
Tel:027-85512799              Fax:027-85512789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其中:中小投资者            8,556,204   98.39%

                         A 股股东                  405,499,122   102.41%
 3.02      汪梅芳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            8,556,204   98.39%

                         A 股股东                  376,147,479   94.99%
 3.03      艾       璇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            8,199,846   94.29%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

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6
Tel:027-85512799              Fax:027-85512789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本页为《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张树勤



                                                 经办律师:

                                                              张树勤



                                                 经办律师:

                                                              刘   翔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7
Tel:027-85512799           Fax:027-85512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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