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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景控股: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1-19  

						        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关于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接受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赖志萍律师、梁碧芸律师(以下称本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及网络投票股东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

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需审议的内容以及股东网络投票等事项;后于 2018 年 1 月 6 日发布了本

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后又于 2018 年 1 月 16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 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 136 号天誉花园二期 501 房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因公

务不能主持,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王斌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1 月 17 日——2018 年 1 月 18 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18 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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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17 日 15:00 至 2018 年 1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

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律师认为,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及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186446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51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79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431%。经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出席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 4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19440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2.6946%。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18 年 1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部分董事、

全部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全部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律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验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现场会议列

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明安数据有限公司减资的议案》、《关于续聘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提名公

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的议案》。本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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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

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

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并经公司确认。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将现

场投票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后当场予以公布。上述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明安数据有限公司减资的议案》。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的股份

数为 418644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02%;反对的股份数为 7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弃权的股份数为 56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

    2、《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的股份数为 418700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的股份数为 7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764%;弃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议案的表决结果

为:同意的股份数为 418700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

的股份数为 7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弃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的股份数为 418700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的股

份数为 7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弃权的股份数为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会议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获通过。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本律

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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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与网络投票股东和召集人资格、审议内容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



                                           主任: 李战良



                                           经办律师:赖志萍   梁碧芸



                                               二○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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