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景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签署《关于解除<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有关事宜的协议》的独立意见2018-03-10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签署《关于解除<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
议>及其补充协议有关事宜的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绿
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签署《关于解除
<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有关事宜的
协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与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签署《关于解除<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
议有关事宜的协议》,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
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全体董事
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均无关联关系,无董事需要回避表决。签署上述
解除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公司签署上述解除协议。
独立董事:
张在强 刘远鹏 李文婷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