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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景控股: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进展公告2019-02-27  

						证券简称:绿景控股         证券代码:000502    公告编号:2019-004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8 月 27 日,本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为:公司全资子公
司广州市明安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明安”)将持有的北京
市明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明安”、“目标公司 1”)100%
股权、北京明安康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安康和”、“目标
公司 2”)100%股权出售给河北明智未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
智未来”);广州明安将持有的南宁市明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70%股权出
售给广州市誉华置业有限公司。2018 年 9 月 5 日、10 月 13 日、10 月 29
日、11 月 14 日、11 月 20 日、11 月 30 日、12 月 8 日、12 月 14 日、12
月 22 日、12 月 27 日、2019 年 1 月 3 日公司分别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
重组实施进展公告》(2018-061、2018-063、2018-065、2018-067、
2018-068、2018-074、2018-075、2018-076、2018-077、2018-078、
2019-001);2019 年 2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标的资产过户
完成公告》(2019-003)。
    截止目前,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实施进展情况如下:
    鉴于明智未来未按《关于北京市明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明安
康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约定向
广州明安付清约定款项(4,174.80 万元股权转让价款到期应付未付及相
应违约金),经双方协商一致,明智未来同意将其合法持有北京明安的
100%股权、明安康和 100%股权向广州明安提供质押担保。 2019 年 2 月
26 日,广州明安与明智未来签署了《股权质押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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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协议项下的质物为明智未来持有目标公司 1 的 100%股权及明
智未来持有目标公司 2 的 100%股权。
    2、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在出质期间产生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送股、
分红派息等。
    3、明智未来以本协议约定的质物为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主债权提供
质押担保。
    二、主债权
    1、本协议项下质物担保的主债权所对应的主债务为明智未来依据主
协议承担的全部债务。
    2、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明智未来在主协议项下应向广州明
安支付或偿还的股权转让价款;明智未来因违反主协议而应支付的违约
金、赔偿金等;广州明安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
审计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三、质押登记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明智未来应到有登记管
辖权的主管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广州明安予以配合。
    2、办理本协议项下质押登记的费用由明智未来承担。
    3、明智未来按照主协议约定清偿完毕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全部债务
之日,本协议终止。广州明安同意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解
除本协议项下质押登记,明智未来应予以配合。
    四、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质物是乙方合法持有的目标公司 1 及目标公司 2 的 100%股权;
除根据本协议设定的质权外,质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其他质权、优先
权及其他第三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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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乙方已取得了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授权和批准,且签署和
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不违反对其合法有效
的合同、司法判决、仲裁裁决等的限制,不会损害任何甲方的合法利益,
也不会有任何债权人提出涉及本协议的任何合法权利主张或异议。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质物擅自出售、交换、赠与、转
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
       4、本协议签署前向甲方出示并提交合法持有质物的权利证明,并且
其向甲方提交的相关资料是真实、有效、完整的且无任何重大遗漏或隐
瞒。
       5、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终止之日止,质物发生或者预计发生被司
法冻结、被强制执行或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履行告
知甲方义务的,乙方均有义务立即将相关信息通知甲方,同时确保司法
冻结、被强制执行等情形不对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有任何影
响。
       五、质权的实现
       1、双方一致确认,如果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主债务未获及时、全面、
适当履行,广州明安有权行使质权,并就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
先受偿。
       2、双方一致确认,质物经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主
债权,不足部分由明智未来继续清偿。
       3、除本协议约定的质押外,本协议所述主债权还有其他形式的担保
措施的,均不影响广州明安按本协议约定享有本协议项下的质权。
       六、违约责任
       1、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全部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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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明智未来违反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包括违反陈述和保证事项),
广州明安有权要求明智未来另行提供担保,并要求明智未来赔偿损失。
    七、其他事项
    1、如明智未来引入投资者对目标公司 1、目标公司 2 进行增资扩股
的,在广州明安利益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双方按照目标公司 1、目
标公司 2 的公允估值相应调整用于质押担保主债权的明智未来所持目标
公司 1、目标公司 2 的股权比例。
    2、双方确认,如明智未来在本协议签订后向广州明安支付了主协议
项下股权转让价款及违约金的,双方可根据明智未来的付款情况相应调
整用于质押担保主债权的明智未来所持目标公司 1、目标公司 2 的股权
比例。
    3、双方另行签订的用于办理股权质押工商登记手续的质押协议或类
似协议,仅为双方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之用,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
本协议为准。
    4、一方通过邮寄方式向对方送达通知资料的,按本协议中载明的联
系地址或工商登记地址向邮寄机构寄交之日起届满 5 日即视为有效送
达,无论对方是否签收。
    5、因本协议签署或履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如果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
广州明安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如
有)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协议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公司董事会将继续向河北明智催收股权转让价款等款项,并根据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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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本公司信息
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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