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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景控股: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12-31  

						       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关于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接受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赖志萍律师、梁碧芸律师(以下称本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及网络投票股东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
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告了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需审议的内容以及股东网络投票等事项;后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4:30 在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 136 号天誉花园二期 501 房公司会
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金志峰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网络
投票时间为:2019 年 12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3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及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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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共 1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18644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2.651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 5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847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0%。经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出席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20492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515%。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19 年 12 月 2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验证,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出席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现场会议列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没有临时议案。本律师认
为,该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
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
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并经公司确认。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将现
场投票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后当场予以公布。上述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的股份数为 418644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07%;反对的股份数为 184742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93%;弃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会议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获通过。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本律
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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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与网络投票股东和召集人资格、审议内容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


                                           主任: 李战良


                                           经办律师:赖志萍     梁碧芸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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