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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绿景:法律意见书2022-06-02  

                                                   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
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
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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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后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后又于
2022 年 5 月 21 日发布了延期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1 日下午 14:30 在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
路 136 号天誉花园二期 501 房公司会议室召开。
       董事长因公务不能主持,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王斌先生主
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6 月 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大会通
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的事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持股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
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864,4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515 %。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875,6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5077 %。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5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5,740,0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59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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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及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相符,没
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和
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
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
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42,303,6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944 %;反对

4,377,3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32 %;弃权

9,05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

.2524%。


                                     3
    2、《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42,623,9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692%;反对

4,057,0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84 %;弃权

9,05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

.2524%。
    3、《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2,303,6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944%;反对4,377,36

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32%;弃权9,059,1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524%。
    4、《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2,303,6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944%;反对4,377,36

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32%;弃权9,059,1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524%。
    5、《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2,623,9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692%;反对4,057,01

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84%;弃权9,059,1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524%。
    6、《关于<关于上市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弘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专项事项>的议
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5,118,0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40%;反对

622,0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本次会议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会议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以上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获得通过。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名。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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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梁文君、吴鸿新
                                             二 O 二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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