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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虹控股: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2018-03-13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北 京 大 成 (上 海 )律 师 事 务 所
                  www.dentons.com
上海市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15 层, 16 层(200120)
    15/F, 16/F, Shanghai Tower 501 Yincheng Road (M)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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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目 录



释   义 .................................................................................................................................. 1
     一、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1
     二、 律师声明事项...................................................................................................... 1
正   文 .................................................................................................................................. 2
     一、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批准和授权...................................................................... 2
     二、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实施情况.......................................................................... 4
     三、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实施的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6
     四、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6
     五、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海虹控股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海虹控股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7
     六、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7
     七、 相关后续事项...................................................................................................... 8
     八、 总体性结论意见.................................................................................................. 8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应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或“本所律师”   指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


 “公司”或“海虹控股”   指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公网”         指   中公网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益虹”         指   北京益虹医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海虹”         指   广东海虹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海南卫虹”         指   海南卫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交易中心”         指   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1) 海 虹 控 股 、 海 南 卫 虹 分 别 持 有 的 交 易 中 心
                                  48.9956%、51.0044%的股权;及
     “标的资产”         指
                               (2) 中公网、北京益虹分别持有的广东海虹 25%、
                                  30%的股权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或
                               海虹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将其持有的标的资产转
“本次股权转让” 或“本   指
                               让予王忠勇的行为
       次交易”


     “交易对方”         指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即自然人王忠勇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
  “《重组报告书》”      指
                               告书(草案)》(修订稿)

《交易中心股权转让协           《关于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之股权转
                          指
        议》”                 让协议》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交易中心债权债务处        《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债权债务处置
                       指
     置协议》”             协议》

                            《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
《交易中心审计报告》   指
                            华审字[2017]008159 号)

《广东海虹股权转让协        《关于广东海虹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股权转
                       指
        议》”              让协议》

                            《广东海虹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
《广东海虹审计报告》   指
                            华审字[2017]008115 号)
                            海南海虹医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系海虹控股的控
     “海虹医疗”      指
                            股子公司)

      “美康源”       指   武汉美康源医药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虹企业(控
    “法律意见书”     指   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之法律意
                            见书》


     “海虹资管”      指   海南海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海南工商局”     指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工商局”     指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仅指中
       “中国”        指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以外的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 年 12 月 29 日第
    “《公司法》”     指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过,业经 1999 年 12 月 25 日第一次修正、2004 年
                            8 月 28 日第二次修正、2005 年 10 月 27 日全面修
                            订后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以及 2013 年 12 月
                            28 日修正后于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新版本)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26 号准则》”     指
                            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之

                                  法律意见书


                                                          142866-020505-10176021



致: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一、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1.1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证
      券法》、《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26 号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出具了《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


1.2   根据深交所下发的“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 23 号”《关于对海虹企业(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和公司的要求,本所特就有关法律事宜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出具了《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对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之专项核查意见》。


1.3   现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实施情况,本所出具《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
      务所关于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1.4   本所律师系中国执业律师,可以为本次交易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 律师声明事项


2.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26 号准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2    本法律意见书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
       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验资报告和
       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
       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2.3    在本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中,本所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证券主
       管部门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所需的其它有关文件。


2.4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
       实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
       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本所律师对于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
       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它单位和个人
       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5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
       为以及本次交易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
下: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正   文



一、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批准和授权


    1.1   海虹控股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1) 2017 年 10 月 20 日,海虹控股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中公网及北京益虹
                将其持有广东海虹合计 55%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王忠勇。


                2017 年 10 月 20 日,海虹控股独立董事出具《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转让子公司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交易定价符合市场化
                对等交易原则,交易对价客观公允,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未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2017 年 10 月 31 日,海虹控股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中公网及北京益虹
                将其持有广东海虹合计 55%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王忠勇。


          (2) 2017 年 11 月 9 日,海虹控股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关于海虹企业(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海虹控股及海
                南卫虹将其持有交易中心合计 100%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王忠勇,
                中公网及北京益虹将其持有广东海虹合计 55%的股权转让给自然
                人王忠勇。


                2017 年 11 月 9 日,海虹控股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
                议案》等议案,同意海虹控股及海南卫虹将其持有交易中心合计
                100%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王忠勇,中公网及北京益虹将其持有广
                东海虹合计 55%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王忠勇。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2017 年 11 月 9 日,海虹控股独立董事出具《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同意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


      (3) 2017 年 11 月 30 日,海虹控股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
            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2017 年 11 月 30 日,海虹控股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
            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2017 年 12 月 1 日,海虹控股独立董事出具《独立董事关于修订重
            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
            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的修订。


      (4) 2017 年 12 月 19 日,海虹控股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关于海虹企业(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关于<海虹企业(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海虹控股及海南卫虹将其持有交易中心合计
            100%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王忠勇,中公网及北京益虹将其持有广
            东海虹合计 55%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王忠勇。


1.2   海南卫虹的批准和授权


      2017 年 10 月 16 日,海南卫虹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出售交易中心
      51.0044%股权的议案。


1.3   交易中心的批准和授权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2017 年 9 月 29 日,交易中心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海虹控股及海南卫虹
          将其持有交易中心合计 100%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王忠勇的议案。其他股
          东均同意放弃对上述股权转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1.4   中公网的批准和授权


          2017 年 10 月 16 日,中公网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出售广东海虹 25%的
          股权的议案。


    1.5   北京益虹的批准和授权


          2017 年 10 月 16 日,北京益虹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出售广东海虹 30%
          的股权的议案。


    1.6   广东海虹的批准和授权


          2017 年 11 月,广东海虹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中公网及北京益虹将其持
          有广东海虹合计 55%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王忠勇的议案。其他股东均同意
          放弃对上述股权转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具
备实施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条件。


二、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实施情况


    2.1   标的资产交割情况


          (1)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广东海虹已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
                得广东工商局于 2017 年 12 月 11 日签发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粤核变通内字[2017]第 1700075141 号)。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自然人王忠勇持有广东海虹 55%的股权。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2)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交易中心已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
            得海南工商局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签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60000767455262B)。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自然人
            王忠勇持有交易中心 100%的股权。


2.2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对价支付情况


      (1) 根据《广东海虹股权转让协议》,王忠勇应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
            支付广东海虹全部转让对价的 55%(以下称“第一期转让款”),2018
            年 3 月 31 日前支付剩余转让对价(以下称“第二期转让款”)。


            根据公司提供的《招商银行收款回单》,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王忠勇已全额支付第一期转让款 9,243.4925 万元。


      (2) 根据《交易中心股权转让协议》,王忠勇应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
            支付交易中心全部转让对价。


            根据公司提供的《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及《中国工商
            银行电子回单》,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王忠勇已全额支付交
            易中心转让对价 1 元。


2.3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1) 根据《广东海虹审计报告》,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广东海虹对
            海虹资管北京电子商务分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22,699,773.03
            元。


            根据《广东海虹股权转让协议》,广东海虹与海虹控股及其控股子
            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以 2017 年 9 月 30 日广东
            海虹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所明确记载的资产、负债及其明细为准)
            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清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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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ntons.cn

                 根据公司提供的《招商银行付款回单》,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海虹资管北京电子商务分公司已向广东海虹偿还 22,699,773.03 元。


           (2) 根据《交易中心审计报告》,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交易中心对
                 海虹医疗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350,527,631.89 元。


                 根据《交易中心债权债务处置协议》,海虹医疗对交易中心享有
                 350,527,631.89 元的债权。于该协议生效日,交易中心将其对美康
                 源享有的债权 2.3 亿元转让予海虹医疗,美康源于该协议生效日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向海虹医疗偿还前述债务,交易中心对该笔
                 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交易中心于 2018 年 4 月 30 日前向海
                 虹医疗偿还 120,527,631.89 元的债务,交易对方王忠勇对该笔债务
                 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公司提供的《招商银行收款回单》,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美康源已向海虹医疗偿还 2.3 亿元。


     2.4   期间损益


           过渡期期间,标的资产产生的损益由交易对方享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实施情况符合《重组报
告书》、《广东海虹股权转让协议》、《交易中心股权转让协议》、《交易中心债权债务
处置协议》的相关约定。


三、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实施的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重大资产
     出售实施的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差异。


四、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在本次重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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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出售的实施过程中,海虹控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更。


五、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海虹控股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海虹控股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根据公司发布的公告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在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实施过程中,海虹控股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情形。


六、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6.1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过程中,海虹控股、海南卫
          虹与交易对方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交易中心股权转让协议》;交易中心、
          海虹医疗、美康源与交易对方签署了《交易中心债权债务处置协议》;中
          公网、北京益虹与交易对方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广东海虹股权转让协
          议》。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
          协议均已生效,相关各方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不存在违反
          上述协议约定的情形。


    6.2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
           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相关承诺主体不存在违反《重组报告书》中披露
           的相关承诺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海虹控股及相关各方不存在
违反上述协议约定的情形;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相关承诺主体不存在违反《重
组报告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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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相关后续事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相关主要后续事项如下:


    (1) 根据《广东海虹股权转让协议》,王忠勇应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前支付关
          东海虹的第二期转让款。


    (2) 根据《交易中心债权债务处置协议》,交易中心应于 2018 年 4 月 30 日前
          向海虹医疗偿还 120,527,631.89 元。


    (3)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相关承诺主体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各项承
          诺。


    (4) 海虹控股履行法律、法规要求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后续
事项合法、合规,不存在无法实施的法律障碍。


八、 总体性结论意见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


   (1)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具备实施本次重大资
         产出售的条件。


   (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实施情况符合《重组报告
         书》、《广东海虹股权转让协议》、《交易中心股权转让协议》、《交易中心债
         权债务处置协议》的相关约定。


   (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实施的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
         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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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在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实施过程中,海虹控股
         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更。


   (5)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在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实施过程中,海虹控股不
         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况,亦不存在为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6)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海虹控股及相关各方不存在违反本次重大资产
         出售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形;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相关承诺主体不存在
         违反《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的情形。


   (7)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后续事项合法、合规,
         不存在无法实施的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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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ntons.cn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俊哲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陈峰                                             王仲婷




                                               2018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