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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新健康: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01  

						证券简称:国新健康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18-93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在北京市云南大厦(新云南皇冠假日酒店)二层
会议室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
董事长贾岩燕先生主持了会议。

    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在 2018 年 10 月 13 日的《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均有刊登。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0 人,代表股份 261,457,658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9.08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240,856,96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6.797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9 人,代表股份 20,600,69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920%。



                                     1
    三、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9 人,代表股份 25,756,06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86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5,155,36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57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9 人,代表股份 20,600,69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920%。

    四、会议的表决情况

    1、关于延长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2,842,2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801%;反对
7,449,1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8481%;弃权 11,166,225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19,7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27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40,6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7242%;反对
7,449,1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9220%;弃权 11,166,2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19,7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3538%。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
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1,626,3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4151%;反对



                                   2
8,583,0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2828%;弃权 11,248,225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101,7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3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24,7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035%;反对
8,583,0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3244%;弃权 11,248,2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101,7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6721%。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的表决结果。本次会
议全部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法律意见

    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黄军会律师、苏登云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
    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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