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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华生物: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年10月修订)2022-10-31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产安全,防范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
产抵押或质押,不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量力而行、严控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子公司不得对除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本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执行本制度。
    公司子公司经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对外提供的担保,应在其董事会
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物可以
是土地房产、上市公司股权、成新度在 80%以上的通用机器设备等反担保资产。
反担保资产需经公司组织价值评估,反担保资产须易于变现。
    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及子
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期限不得超过被担保方银行借款期限。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的对象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互保的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企业,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发展规划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
   (三)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拖欠担保费等情况,信誉不良的;
   (四)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经营状况已经恶化的;
   (五)在企业分类管理中被确定为关停并转型的企业;
   (六)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以及公司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未超越《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
定和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应严格审查被担保对
象的资信状况。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本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
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担保风险
的评估、担保事项的可行性分析、反担保资产的确认、反担保资产的抵(质)押
手续办理、担保风险管理、担保注销管理和担保档案的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财务部应要求被担保方提
供下列资料:
    (一)一年又一期审计报告;
    (二)三年银行信用记录;
    (三)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
    (四)反担保的资产证明和价值证明;
    (五)其它需要的资信证明。
       第十八条 财务部组织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现场核
查核对反担保资产情况。
       第十九条 财务部将申请担保人资料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后,在资料完整
的情况下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
的情况,对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根据权限提交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 被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资产价值的评估必须考虑价值变化风险。
提供一年担保的,反担保资产按其价值的 70%计算(上市公司股权价值按市场价
的 50%计算);提供二年担保的,反担保资产按其价值的 50%计算(上市公司股权
价值按市场价的 30%计算)。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
合同审核按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资产抵押、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
律师,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法律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对外担保,需先签订反担保合同并办妥相关抵押或质
押登记手续后,方可签署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
代表签署。
    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同签订后,公司财务部进行登记管理,同时将合同复印
件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
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
解债务清偿情况;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
和董事长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一旦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
应协同公司律师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司法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提前二
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提前一个月通知)。
    第二十六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
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
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
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
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九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
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
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从严追究当事人的有关责任。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
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