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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江控股: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1-12  

						关于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宝鼎意见【2018】珠江字第 001 号



致: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现场见证的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 公司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其复印件内容是真实、有效的,
其向本所律师所作有关事项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承诺:其向本所律师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文件是真实、有效的并对此负责;
    3.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
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
内容及所涉及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法律意见;
    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
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
用途;
      5.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管理办
法》等法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公司董会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大公报》和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海南珠江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 公司在《大会通知》中公告了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召集人、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大会通知》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 月 11 日(星期四)14:30 分在《大会通知》公告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6 号京粮大厦 1517 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11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10 日 15:00—
2018 年 1 月 11 日 15:00。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与《大会通知》的公告内
容一致。
  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王春立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3 名 , 代 表 股 份 共 计
359,778,472 股(其中 B 股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85,790,364 股的
52.4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018 年 1 月 5 日收市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B 股股东为在
2018 年 1 月 2 日或更早买入公司股票的股东),股东均持有股东相关证明,代理人
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相应资格,
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人数为 4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4,872,055 股(其中 B 股 667,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85,790,364 股的 3.626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
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经本所律师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均具有相应资格,符合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
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及临时提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内容与《大会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没有提
出新提案及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股东
大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了表决,表决时履行了监督程序,关联股东依法进行了回避。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及网络投票表
决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表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大会通知》所列如下普通决议案:
  1. 《关于 2017 年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2. 《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李少陵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2.2 选举关颖女士为非独立董事。
      本次股东大会无特别决议案。



(三) 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 2017 年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公司关联股东
       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依法进行了回避。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7,700,506 股(其中 B 股 667,000 股)。同意 45,682,606
       股(其中 B 股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5.7696%;反对 1,730,000 股(其
       中 B 股 667,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3.6268%;弃权 287,900 股(其中 B
       股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6036%;
  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
       用累积投票制进行等额选举,选举结果为:
  2.1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选 举 李 少 陵 先 生 为 非 独 立 董 事 ”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384,650,527 股(其中 B 股 667,000 股)。同意 382,950,850 股(其中 B 股 99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5581%;
  2.2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选 举 关 颖 女 士 为 非 独 立 董 事 ”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384,650,527 股(其中 B 股 667,000 股)。同意 383,609,258 股(其中 B 股 658,49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7293%;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决议案经参与会议(现场
出席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投票通过,表决结果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韩   松                          韩   松           唐玉英




                       签署日期: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