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粮控股: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05
证券代码:000505 200505 证券简称:京粮控股 京粮 B 公告编号:2018-052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9月4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
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3 日下午 15:
00 至 2018 年 9 月 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6号京粮大厦1517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主持人:王春立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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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
360,033,972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991%。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人,代表股份360,033,972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937%。B股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336,950,021股,
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331%。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
336,950,021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754% 。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3,083,951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60%。通过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9人,代表股份23,083,951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
权份总数3.7183%;通过网络投票的B股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表决
权份总数0%。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23,083,951股,占本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3660%。其中A股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23,083,951股,
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83%。B股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股
份0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李艳丽、黄伟祥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表决,审议
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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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有表决权 同意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分类
股份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A 股股东表决
360,033,972 359,957,472 99.9788 76,500 0.0212 0 0
情况
B 股股东表决
0 0 0 0 0 0 0
情况
总体表决情况 360,033,972 359,957,472 99.9788 76,500 0.0212 0 0
其中:中小股
23,083,951 23,007,451 99.6686 76,500 0.3314 0 0
东表决情况
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艳丽、黄伟祥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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