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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润资源:关于公司和相关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及整改的公告2019-01-05  

						证券代码:000506                 证券简称:中润资源             公告编号:2019-001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和相关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及整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中润资源”)近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 下发的《关于对中润资
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明吉、石鹏、贺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18]83 号)。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的相关规定,山东证监局对本公
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现将决定内容公告如下:
    一、2017 年度业绩预告未考虑内蒙古汇银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资产减值事项
    2017 年年报,你公司对子公司内蒙古汇银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汇银)持有的
东乌珠穆沁旗勒马戈山银铅锌矿采矿权计提减值 7951.48 万元。经检查,2017 年年底内蒙
汇银采矿权已出现资产减值迹象,但公司在 2018 年 1 月 31 日发布业绩预告时,未充分考虑
该资产减值事项,导致 2018 年 1 月 31 日发布的业绩预告不准确。
    二、未及时披露大额债务逾期事项
    2016 年 5 月 12 日,公司与自然人崔炜签署《借款协议》,约定公司向其借款 2 亿元人
民币,借款期限为自资金实际到账日后 60 日,资金实际到账日为 5 月 13 日。经查,截至借
款约定到期日即 2016 年 7 月 11 日,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及时清偿上述债务,直至 2016 年 10
月 19 日,公司才收到崔炜关于将上述借款延期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书面通知函。随后,
截至延期约定到期日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仍未按协议约定及时清偿上述债务。上述两
次到期未清偿债务金额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及时披露大额债权到期未收回事项
    2017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发布公告称,重组项目合作方李晓明已出具书面确认函终止上
述股权收购相关事项,并同意将 8000 万美元诚意金全额退还公司。根据李晓明出具的《承
诺确认函》,自 2017 年 7 月 12 日起 120 日内,李晓明保证将公司存入共管账户的 8000 万
美元诚意金全额退还公司。但截至约定退还到期日即 2017 年 11 月 9 日,公司仍未收回上述
债权。该到期未收回债权金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但公司未按规定及
时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
    四、大额对外借款未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
    2016 年 4 月 25 日,公司向佩思国际科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佩思国际)提供
借款 500 万元,2016 年 5 月 6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平武中金矿业有限公司向佩思国际
提供借款 26000 万元,上述两次借款金额已超过公司当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但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和披露程序。
    五、大额应收款坏帐准备计提不规范
    2017 年年底,对于应收山东安盛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资产)、齐鲁
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置业)和李晓明的三项单项金额重大且已严重违约的应收款项,
公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制定并披露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相关规定对上述应收
款项进行单独减值测试并计提坏账准备,同时也未按规定在 2017 年年报中对相关信息进行
明确区分和披露,而是直接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特别是对于齐鲁置业的应收款项,
公司已启动司法程序,查封了债务人控制的部分土地及房产等相关资产,预计未来很可能会
有现金流入,但公司仍按账龄组合方法对该项应收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六、未按规定核算个别应付款项
    2017年5月18日,公司子公司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与淄博荣盛置业有限公司
签署协议,双方约定在协议生效之日起90日内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需向淄博荣盛
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179.28万元,如逾期付款将视为违约。经查,截止2017年底,山东
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向淄博荣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任何款项。对此,公
司在2017年年报中,未按规定对上述需承担的违约金事项进行财务核算,导致2017年度利润
总额多计约217万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相关
责任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时任公司董事长李明吉、财务
总监石鹏、董事会秘书贺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提高自身
规范运作水平,切实保障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中所提到的问题,公司已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的内容告知相关人员。公司按照上述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截至本公告日,对相
关事宜进行整改的进展如下:
    就债务逾期事项,公司在后续定期报告及相关公告中予以了披露,并采取各种手段筹措
资金,与债权方协商沟通以保证逾期债务正常化。2018 年,公司偿还了 1,700 余万的借款
本息,并与西藏国金聚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鼎亮汇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签
署了新的借款展期协议。
    就应收李晓明 8,000 万美元诚意金事宜,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申请,并于 2018 年 8 月 1 日披露了《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7),目前
该案件已经组成仲裁庭,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截至 2017 年年报披露日,公司已收回佩思国际科贸(北京)有限公司的欠款 26,000
万元,后因佩思国际科贸(北京)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偿还剩余借款本息,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借款利息。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3),该案件开庭时
间尚未最终确定。
    对于应收齐鲁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公司通过法院拍卖,已经收取现金 1917 万余元;
收到法院裁定抵顶办理完过户手续的房产,价值 4,320 余万元;另有法院下达裁定,约 9,828
余万的房产正在协商办理过户手续;其他查封资产的拍卖工作正在推进中。对于应收安盛资
产的债权,公司督促对方加大力度办理资产过户手续,安盛资产于 2018 年 12 月底回函表示:
已经催促贷款方尽快筹集解除抵押所需资金,预计近期将完成抵账资产解押工作,之后将督
促山东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尽快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该事项获得相关进展后,公司将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2017 年底,公司子公司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与淄博荣盛置业有限公
司达成了新的合作意向,双方同意将应支付的 3179.28 万元款项用于购买山东中润集团淄博
置业有限公司的商业物业。2018 年 7 月正式签署协议,将应支付的 3179.28 万元款项用于
购买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的商业物业。该协议正在履行中,计提违约金的事项及
影响已经消除。
    除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措施外,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加大与相关债务人的联系与沟通,
加大催收力度,督促其尽快解决欠款问题。
    未来公司将督促相关人员提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认真汲取教训,杜绝此
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