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润资源: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19-07-26
证券代码:000506 证券简称:中润资源 公告编号: 2019-040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 01 民初
2532 号)。
一、本次重大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已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公告了应收佩思国际科贸(北京)有限公司 3,707 万元本
金及利息事项的《重大诉讼公告》。(详细内容请参见 2018 年 11 月 22 日公司披露的《重
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18-123])
二、判决情况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 01 民初 2532 号)判决如下:
1.被告佩思国际科贸(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中润资源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3,707 万元;
2.被告佩思国际科贸(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中润资源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 11,863,803.74 元(利息计算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止,以 3,707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0%的标准计付;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 3,707 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
计付);
3.驳回原告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1,805 元 ,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被告佩思国际科贸(北京)有限
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未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判决尚未履行,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同时,公司
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五、备查文件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 01 民初 2532 号)
特此公告。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