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港:“11珠海债”2017年付息公告2017-02-22
证券代码:000507 证券简称:珠海港 公告编号:2017—010
债券代码:112025 债券简称:11 珠海债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11 珠海债”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11 年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11 珠海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为 2017 年 2
月 28 日,凡在 2017 年 2 月 28 日(含当日)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
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 年 2 月 28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
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1 日
发行的本期债券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将期满 6 年。根据公司“11”珠
海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
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算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1 年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 珠海债
3、债券代码:112025
4、发行总额:人民币 5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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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券期限:8 年期,在第 5 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
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 6.80%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
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9、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 3 月 1 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 2012 年起每年的 3 月 1 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为上一
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无条件
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12、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
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1 年 3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2011 年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
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80%。本次付息每手(面值 1,000 元)的本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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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8.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54.4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
(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 61.20 元。
三、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 年 3 月 1 日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逾
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2017 年 2 月 28 日;
3、除息日:2017 年 3 月 1 日
4、付息资金到账日:2017 年 3 月 1 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2 月 2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11 珠海债”持有人。2017 年 2 月 28 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
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 年 2 月 28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
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
次付息。在本次派息款到帐日 2 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
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
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付息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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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
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
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
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如各兑付机构未
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
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
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情侣南路 278 号
邮编:519015
联系人:黄一桓、李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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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756-3292216、3292215
传真:0756-3292216
八、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联系人:张彩虹
联系电话:010-56800319
传真:010-66018035
(二)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联系人:赖兴文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7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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