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港: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5-24
证券代码:000507 证券简称:珠海港 公告编号:2017-032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5 月 23 日(星期二)下午 14:1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 年 5 月 23 日的交易
时间,即 9:30-11:30,13:00-15:00。
②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23 日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珠海情侣南路 278 号 4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董事李少汕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06,781,947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26.19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
份 206,137,74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10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8 人,代表股份 644,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81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顾问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议案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156,0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73%;
反对 62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18%;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2、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157,8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82%;反
对 62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18%;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157,8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82%;反
对 62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18%;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2
同意 206,159,8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92%;
反对 62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0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156,0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73%;反
对 62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17%;弃权 2,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157,8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82%;反
对 62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18%;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3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1631%;反对
62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836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157,8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82%;
反对 62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1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3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1631%;反
对 62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836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易朝蓬、乔守东;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出席股东
大会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局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7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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