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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塑控股: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2017-06-28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7-051 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 01 民撤 3 号民事裁定
书和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 03 民撤 2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南充羽绒制品厂与中谋投资有限公司补偿合同纠纷一
案,详细情况见 2011 年 1 月 13 日、2012 年 8 月 11 日《中国证劵报》和巨潮资
讯网上的 2011-004 号、2012-041 号公告。
    2、北京中融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房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详细情
况见 2011 年 11 月 8 日、2012 年 12 月 26 日《中国证劵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
2011-055 号、2012-057 号公告、2013 年 8 月 15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2013-047 号公告。
    三、进展情况
    1、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 01 民撤 3 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乌鲁木齐淄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华公司)与被告南充
华塑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公司)、被告中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谋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 2016 年 12 月 12 日立案后依法进行
审理,淄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1】
赛民再字第 1 号民事裁定及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呼名再字第 1 号民
事裁定。
    本院经依法审查认为,淄华公司不能成为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
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乌鲁木齐淄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 400 元,退还乌鲁木齐淄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 03 民撤 2 号民事裁定书:
    2016 年 7 月,原告中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谋公司)向本院提起第
三人撤销之诉(被告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中融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求(1)撤销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2】周民再
初字第 4 号判决和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民再终字第 25 号民事判决,
(2)依法恢复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06】周民初字第 431 号民事调解书法
律效力,执行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06】周执字第 341-2 号裁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2013】淄民再终字第 25 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正确,原告中谋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部分或
全部内容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谋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100.00 元,由原告中谋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其他应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重庆对外贸易进口有限公司与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
司《工业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详细情况见 2017 年 2 月 15 日、4 月 18 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2017-008
号、2017-038 号公告。
    近日,本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 05 民辖终 947 号民
事裁定书:因上诉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
渝 0103 民初 18680 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
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七、备查文件
    1、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 01 民撤 3 号民事裁定书,
    2、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 03 民撤 2 号民事裁定书,
    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 05 民辖终 947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