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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塑控股: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2017-11-08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7-082 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
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 3678 号、3708 号民事裁定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11 月 15 日作出【2005】海民初字第 25437
号民事调解书:北京兴德门窗有限公司、本公司(原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于
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将京房权证海股移字第 0018436 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
房屋办理以北京惠华元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乌鲁木齐淄华投资管理
咨询公司)为产权人的过户登记手续。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11 月 15 日作出【2005】海民初字第 25438
号民事调解书:本公司(原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将
位于海南省海口金盘工业开发区的美国工业村 5 号标准厂房面积 25723.66 平方
米房产(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 HK065482)产权过户至北京惠华元
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乌鲁木齐淄华投资管理咨询公司)名下,并承
担全部交易税费。
    由于本公司怀疑上述案件内容不属实和涉嫌对公司资产的非法侵占,本公司
已于 2010 年 10 月向南充市公安局报案。其后公司又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
院申诉。2014 年 11 月 15 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京一分检民监【2014】
11810000366、11810000367 号民事抗诉书,以上述调解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裁定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有关本案的详细情况见 2011 年 11 月 18 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2011-055 号公告、2013 年 3 月 7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2013-010 号公告、2014 年 3 月 1 日《中国证劵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披露的 2014-018 号公告、2015 年 2 月 17 日、11 月 18 日《中国证劵报》、《证券
日报》、《证劵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2015-017 号、2015-092
公告、2017 年 7 月 8 日《中国证劵报》、《证券日报》、《证劵时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2017-052 号公告。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1、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 3678 号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中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谋公司)、乌鲁木齐淄华投资管
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
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 42 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书以及【2015】一中民提字第 4816
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谋公司、淄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
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谋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淄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 3708 号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中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谋公司)、乌鲁木齐淄华投资管
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刘
淑平、李华英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
终 4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书以及【2015】
一中民提字第 4814 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谋公司、淄华公司的再
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谋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淄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无影响。
    七、备查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 3678 号民事裁定书;
   2、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 3708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