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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塑控股: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09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委 托 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出 具 日:二零一八年五月八日




                         中国成都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于 2018 年 5 月 8 日(星期二)下午 2:30 在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 15
号麦田中心 15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

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分别指派罗勇律师、樊俊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法律、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了有关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进行了审验,现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18 年 5 月 8 日(星期二)下午

2:3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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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已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三)2018 年 5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华塑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

公告》)。

   (四)《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载明了公司 2017 年年度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五)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5 月 8 日(星期二)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8 日 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13 时至 15 时;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7 日 15 时至

2018 年 5 月 8 日 15 时之间的任意时间。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8 日(星期二)下午

2:30 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 15 号麦田中心 15F 公司会议室

召开,公司董事长 郭宏杰 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与《股

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一致,没有新提案。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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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3 人,代表

股份 1998829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2141% 。前述股东为截止

2018 年 5 月 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除前述股

东及授权代表外,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公司核查确

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1141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383%。

    (三)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通知》,本次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
数据。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00099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96%;反对 92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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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

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议案二:《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00099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96%;反对 92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

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议案三:《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00099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96%;反对 92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

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议案四:《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00099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96%;反对 92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

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议案五:《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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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200099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96%;反对 92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

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议案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0099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96%;反对 92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

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议案七:《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0099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96%;反对 92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

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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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审核验证,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由本所加盖公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罗勇



                                 经办律师:樊俊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