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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塑控股: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进展公告2018-12-04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8-126 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基本情况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塑控股”)控股股东西藏麦
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麦田”)所持公司股份 198,200,000 股于 2018
年 8 月 24 日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轮候冻结,本次被冻结股份占西藏麦
田持有公司股份的 99.50%,占公司总股本的 24.01%。司法轮候冻结申请执行人为
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资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2018 年 9 月 12 日、2018 年 10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2018-103 号、2018-107 号、2018-116 号公告。
    二、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下午收到控股股东西藏麦田转发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
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川 01 执 1611 号之一】,根据前述《执行裁定
书》,现就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藏麦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资管与被执行人西藏麦田公
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以【(2018)川 01 执 1611 号】执行裁定,
冻结被执行人西藏麦田持有的华塑控股 A 股 19,820 万股(证券代码:000509,证
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及孳息(指通过你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配股)。四
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10 月 25 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及华塑
控股实际控制人李雪峰及其代理律师到法院,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对被执行人西藏麦
田持有的华塑控股 A 股 19,820 万股股票进行议价,议价结果双方当事人同意以每股
3.1 元的价格进行评估、拍卖。上述 19,820 万股股票按每股 3.1 元计算,共计 61,442
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西藏麦田持有的华塑控股 A 股 19,820 万股(证券代码:
000509,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于同日下午收到控股股东西藏麦田及实际控制人李雪峰当面递交的向公司
出具的《关于对成都中院执行裁定书的声明》,具体内容如下:

    “一、根据西藏麦田、浙江浦江域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湖北新宏武桥投资有

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关于债权债务处理之框架协议》及《关于债权债务处理之框架

协议之补充协议》,吴波无权代表西藏麦田进行议价,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及其持有

的西藏麦田公司公章均系通过违法手段获得。就其违法行为,本人已向西藏自治区

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吴波和湖北新宏武桥公司立即交回私

刻的西藏麦田公司公章,并将担任的西藏麦田公司法定代表人恢复变更至李雪峰担

任。

    二、根据成都中院执行工作笔录显示:2018 年 10 月 12 日本人在成都中院明确

表示不同意对华塑控股 19,820 万股股票进行议价;10 月 25 日本人在成都中院再次

明确表示不同意议价,成都中院经办法官表示将由评估机构依法对华塑控股 19,820

万股股票进行评估;本次成都中院在未通知本人的情况下,突然作出了议价拍卖执

行裁定,本人已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委托律师向成都中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请

求撤销本次议价拍卖的《执行裁定书》。

    三、本案中,湖北资管是申请执行人,西藏麦田是被执行人,二者之间本来应

存在着直接的对抗和利益冲突。但是,根据成都中院查明的情况,吴波系湖北资管

副总经理,以及湖北资管全资子公司新宏武桥的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与湖北资

管公司具有紧密的共同利益关系;由吴波违法代表西藏麦田与湖北资管进行议价,

明显属于关联交易,不符合基本的公平正义程序,本人及西藏麦田已经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向成都中院提起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但被吴波擅自撤回;

在未经过第三方评估的情况下,吴波与湖北资管违法议价的价格(3.1 元/股)显失

公允,其结果已经严重损害了西藏麦田和相关方的利益。本人及西藏麦田将采取法

律措施竭尽全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本案裁定作出的主要依据为湖北武汉长江公证处出具的系列公证债权文书

【(2018)鄂长江内证字第 18559 号《公证债权文书》、(2018)鄂长江内证字第

18560 号《公证债权文书》、(2018)鄂长江内证字第 18561 号《公证债权文书》】,

本人及浦江域耀已向湖北武汉长江公证处提出了《复查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书》,以

该处出具的系列公证债权文书系由不具备公证员资格的人制作,以及公证内容与客

观事实不符的严重违法情形为理由,请求该处依法复查并撤销上述公证债权文书”。

    三、其他事项
    1、根据《执行裁定书》【(2018)川 01 执 1611 号之一】,若西藏麦田持有的
公司股份 19,820 万股被拍卖,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李雪
峰已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委派律师对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
请,请求撤销本次议价拍卖的《执行裁定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权变更相
关事项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督
促相关方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川 01 执 1611 号之一】;
    2、西藏麦田及李雪峰出具的《关于对成都中院执行裁定书的声明》;
    3、西藏麦田提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笔录》(扫描件两份)。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