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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塑控股: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2019-05-25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9-038 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3 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川 01 民初 872 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瑞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一案,具体情况详见 2012 年 11 月 6 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2012-052 号公告、
2013 年 6 月 7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2013-034 号公告、2014 年 2
月 21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2014-017 号公告、2014 年 10 月 16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2014-065 号公告、和《中
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2015 年 1 月 9 日 2015-001
号、2015-002 号、2015 年 2 月 14 日 2015-019 号、2015 年 3 月 24 日 2015-030 号、2015
年 12 月 30 日 2015-109 号公告。
    公司与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环亚”)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
具体情况详见 2017 年 3 月 11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 2017-017 号公告、公司《2018 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四川省南充市中级
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3 月 23 日裁定本案移送成都中院处理。成都中院于 2018 年 3 月 5 日
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兴源环亚认为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应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故将诉讼请求
变更为:1、华塑控股向兴源环亚支付截至 2016 年 1 月 1 日的应付款 5,589.075 万元,并
以 5,714 万元为基数按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 4.75%的 3 倍(即 14.25%)支付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2、华塑控股将 2015 年 2 月 25 日协议第三条第(二)
款约定的应付给德瑞公司的损失赔偿款的 50%支付给兴源环亚;3、本案的诉讼费由华塑
控股承担。兴源环亚将第二项诉讼请求进一步明确为支付政府收储土地补偿款、赔偿损
失共计 5,318.032 万元。后经成都中院释明,兴源环亚将主张法律关系的性质变更为合同
纠纷,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不变更。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判决情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源环亚集团有
限公司支付房地产合作开发款 55,275,750 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 57,140,000 元为
基数,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至 2016 年 2 月 3 日止;以 55,275,750 元为基数,从 2016
年 2 月 4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的 3 倍计算);
    (二)被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源环亚集团有
限公司支付政府收储土地补偿款、赔偿损失共计 53,180,320 元;
    (三)驳回原告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
584,080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589,080 元,由被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我公司认为,该一审判决在证据采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严重错误,根
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公司将积极准备上诉事宜,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因此,公司暂无
法确认本案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18]川 01 民初 872 号)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