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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塑控股: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2-20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9-066 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12 月 19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19 日交易日 9:30~11:30 以及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19 日 9:15 至 2019 年 12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 15 号麦田中心 15 楼公
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雪峰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199,425,2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15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99,205,92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4.13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19,3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266%。
    公司部分董事、高管、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9,221,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80%;反对
20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047%;反对 20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79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推选张波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张波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与本届董
事会任期一致。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9,221,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80%;反对
20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047%;反对 20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79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推选李笛鸣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李笛鸣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本次

股东大会选举李笛鸣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
一致。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9,221,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80%;反对
20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047%;反对 20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79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罗达、肖然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经审核验证,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