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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塑控股: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2019-12-28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9-068 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收到四川省高级
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川民终 946 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瑞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一案,具体情况详见 2012 年 11 月 6 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2012-052 号公告、
2013 年 6 月 7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2013-034 号公告、2014 年 2
月 21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2014-017 号公告、2014 年 10 月 16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2014-065 号公告、和《中
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2015 年 1 月 9 日 2015-001
号、2015-002 号、2015 年 2 月 14 日 2015-019 号、2015 年 3 月 24 日 2015-030 号、2015
年 12 月 30 日 2015-109 号公告。
    公司与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环亚”)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情况详
见 2017 年 3 月 11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 2017-017 号公告、公司《2018 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及 2019 年 5 月 25 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2019-038 号公告。

    三、判决情况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 01 民初 872 号)第三
项即“驳回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变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 01 民初 872 号)第一
项即“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
房地产合作开发款 55,275,750 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 57,140,000 元为基数,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至 2016 年 2 月 3 日止;以 55,275,750 元为基数,从 2016 年 2 月 4 日
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3 倍计算”
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房
地产合作开发款 55,275,750 元及利息(利息以 55,275,750 元为基数,以年利率 4.75%的 3
倍为标准,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变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 01 民初 872 号)第二

项即“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
政府收储土地补偿款、赔偿损失共计 53,180,320 元”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政府收储土地补偿款、赔偿损失共计
44,220,803.33 元”;
    4、驳回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584,080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589,080 元,由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117,816

元,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71,264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584,080 元,由兴源环亚集
团有限公司负担 116,816 元,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67,264 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近期分别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廖万琳等 6 人劳动争
议案终审民事判决(案号:[2019]川 01 民终 20089 号、[2019]川 01 民终 18623 号、[2019]
川 01 民终 20087 号、[2019]川 01 民终 16003 号、[2019]川 01 民终 20090 号、[2019]川 01
民终 18627 号),判决结果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廖万琳等 6 人
负担。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
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与兴源环亚合同纠纷系由公司与德瑞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而衍生,本
案预计影响公司本期净利润 44,220,803.33 元,最终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年度审计
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就本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
与廖万琳等 6 人劳动争议案,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9]川民终 946 号);
    2、《民事判决书》([2019]川 01 民终 20089 号);
    3、《民事判决书》([2019]川 01 民终 18623 号);

    4、《民事判决书》([2019]川 01 民终 20087 号);
    5、《民事判决书》([2019]川 01 民终 16003 号);
    6、《民事判决书》([2019]川 01 民终 20090 号);
    7、《民事判决书》([2019]川 01 民终 18627 号)。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