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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路集团:关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7-09-13  

						 股票简称:金路集团     股票代码:000510    编号:临 2017-46 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
监管局拟作出:责令刘江东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六十万元的行政
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有关要求,刘江东先生已回
执告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不需要陈述、申辩和听证(详
见公司公告)。
    近日,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江东先生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 [2017]5 号)。主要内容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刘江东证券违
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事先告知了作出行政处
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陈述、申辩,
也未要求听证。本案已调查、审理终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刘江东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六十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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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次行政处罚是对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江东先生的个人处罚,
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督促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
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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