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金路集团: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17  

						  股票简称:金路集团        股票代码:000510      编号:临 2017-63 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发出,
并分别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17 年 11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14∶5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15 日-2017 年 11 月 1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15 日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 733 号银鑫五洲广场一
期 21 栋 23 层公司大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
       5.股东大会召集人: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局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总裁刘江东先生临时因公未出席本次会议,
经公司董事推举,会议由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彭朗先生主持。
                                     1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3 人,代表股份 133,278,316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21.87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01,221,942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16.61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8 人,代表股份 32,056,37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2622%。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议案表决结果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教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议案》
    ( 1 ) 同 意 131,492,0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6597%;反对 1,786,2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40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1,963,6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767%;反对 1,786,2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3.32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公司关联股东回避了对本议案进行表决.
    (3)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王骏      王朕重
    3.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2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金路集团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之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