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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路集团:关于全资子公司下属分公司续签租赁合同的公告2017-12-27  

						 股票简称:金路集团        股票代码:000510      编号:临 2017—68 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下属分公司续签租赁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租赁情况概述
    1.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转让子公司四川美侬纺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
的公告》,公司将合计持有的四川美侬纺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
侬公司”)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成都市华庭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同时约定,在转让美侬公司股权后,为维持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四川省金路
树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脂公司”)包装业务稳定,华庭广厦公司同意
在其进行房地产开发之前,同等条件下,将美侬公司的塑编袋生产车间优先
租赁给树脂公司使用(详见公司公告)。
    2. 2016 年 1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下属分公司签署租
赁合同的公告》,树脂公司下属分公司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
同美侬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美侬公司同意将其位于德阳市沱江西路 9
号的美侬公司塑编袋生产厂房、库房、办公楼、塑编袋生产设备及交通运输
工具(以下简称“租赁物”)等租赁给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
使用,租赁期为 1 年,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租金
5 万元/月(详见公司公告)。
    3.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下属分公司续签

租赁合同的公告》,美侬公司同意将上述“租赁物”继续租赁给四川省金路

树脂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使用,租赁期为 1 年,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租金 5 万元/月(详见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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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近日,租赁双方续签了《租赁合同》,美侬公司同意将上述“租赁
物”继续租赁给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使用,租赁期为 1 年,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租金 5 万元/月。
    5. 本租赁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租赁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四川美侬纺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 册 地:四川省德阳市沱江西路 9 号
    成立日期:2000 年 12 月 21 日
    法定代表人:肖家云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针织、坯布的技术研究,化工产品、金属包装材料、纸制品
及塑料包装材料、批发、零售;塑料包装材料生产

    三、承租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营业场所:四川省德阳市区沱江西路 9 号
    成立日期:2015 年 12 月
    负责人:陶郁
    经营范围:化工产品、金属包装材料、纸制品及塑料包装材料、批发、
零售;塑料包装材料生产销售
    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是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树脂公司
投资成立的配套包装袋生产企业,主要为树脂公司生产提供包装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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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租赁标的基本情况
    租赁标的为:美侬公司位于德阳市沱江西路 9 号的美侬公司塑编袋生产
厂房、库房、办公楼、塑编袋生产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等。

    五、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1.租赁期限:租赁期为 1 年,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
    2.租 金:人民币 5 万元/月
    3.租金支付方式及时间:租金按月支付,由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德
阳分公司在每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按期向美侬公司支付。
    4.租赁期内,上述租赁物所有权归美侬公司,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
德阳分公司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进行
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美侬公
司有权监督租赁物的使用和完好情况。
    5.租赁期满后的相关事宜:租赁期满前 3 个月,租赁双方共同协商租赁
期满后相关事宜。
    6.违约责任:
    (1)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若不能按规定支付租金,美
侬公司有权向其按逾期款项总额每天加收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美侬公司保证租赁物属于美侬公司,否则因此影响四川省金路树
脂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每影响一天,扣减一天租金并赔
偿由此给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双方任意一方不执行租赁合同条款,都应向另一方赔偿因此所造
成的实际损失。
    7.争议解决方式:双方按照《合同法》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
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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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租赁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是树脂公司投资成立的配套包装
袋生产企业,主要为树脂公司生产提供包装袋,本次租赁美侬公司上述设备、
设施生产包装袋,是为了维持树脂公司包装业务稳定,保障树脂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本次租赁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客观、公
平、公允原则。

    七、备查文件
    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与四川美侬纺织科技有限责任公
司签署的《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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