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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路集团: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2-27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王骏、王

朕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局召集。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决议

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
 等报纸及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上刊登了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2 月 26 日下午在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 733 号银鑫五洲广

 场一期 21 栋 23 层公司大会议室如期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

 票时间为:2019 年 2 月 25 日-2019 年 2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2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2 月

 25 日 15:00 至 2019 年 2 月 2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所持(代理)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 101,520,84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6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之资格经公司和律师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之资格由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此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局。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之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由股

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
公司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上传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由公司当场宣布了表

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经

表决,该议案同意股数为 101,434,14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反对股数为 8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弃权

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1,905,7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1%;反对 86,700 股;弃权 0 股。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曹   军                                  王   骏




                                                    王朕重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