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 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董事 会秘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经总经理杨海滨先生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李洞宇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 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发表意见如下:第十届董事会所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任职 资格与条件、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 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周德元、吴粒、王同渤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