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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烯碳: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18-01-11  

						证券代码:000511             证券简称:*ST 烯碳             公告编号:2018-006



          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5 日收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邮寄来的《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
状》等相关文件资料,连云港市丽港稀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港稀土)请求
法院判令公司继续履行《增资合同》中约定的付款义务,向其支付增资款及违约金。
内容详见公司 2015 年 5 月 2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8)。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高法民事判决书(2015)苏商初字第 00023 号,判决如下:
    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连云港市丽
港稀土实业有限公司 1.5 亿元,并支付该 1.5 亿元自 2013 年 11 月 19 日起至本判决
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59,15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964,155 元,由银基公司负
担。丽港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964,155 元由本院退还,银基公司应负
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964,155 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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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将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的最终结果尚不确
定。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后期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江苏高法民事判决书(2015)苏商初字第 00023 号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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