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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烯碳: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18-03-13  

						证券代码:000511              证券简称:*ST 烯碳             公告编号:2018-012



          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银基置
业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4 日收到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盘锦市中法”)
邮寄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相关
文件资料,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油支行请求法院判令盘锦银基烯碳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和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内容详见公司 2018 年 1 月 9 日刊登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全资
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1)。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盘锦市中法民事判决书(2017)辽 11 民初 53 号,判决如下:
    1、被告盘锦银基烯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一次性
偿还原告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油支行借款人民伍仟万元(50000000 元),并支付
利息(从 2017 年 8 月 21 日起至 2017 年 11 月 10 日止,以人民币伍仟万元为基数,
按月利率 6.8875‰为标准,支付利息。从 2017 年 11 月 11 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
止,以人民币伍仟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8.95375‰为标准,支付利息)。
    2、被告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97774.91 元,由被告盘锦银基烯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
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最高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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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将向辽宁省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的最终结果尚不确
定。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后期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6 年 12 月 30 日,银基置业与深圳市立基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立
基盛)签署了《反担保合同》,深圳立基盛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银基
置业提供反担保,为银基置业与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保证合同》提供以担
保人银基置业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据此,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尽快启动反担保程序。
    五、备查文件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辽 11 民初 53 号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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