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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丽珠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24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秉承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转让丽珠集团清远新北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5%股权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股权转让将使丽珠集团新北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新北江制药”)的经营管理层及核心员工间接持有新北江制药股份,对新北
江制药的管理及经营业绩有促进作用。
    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对价为人民币 66,201,050.0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107.73 亿)的 0.61%,根据相关规定,上述议案无
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
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转让新北江制药 15%股权的事宜。

       二、《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拟开展票据池业务,可实现内部票据的统筹管理,减少现金支付,
降低财务成本,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实现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最大
化。本次开展的票据池业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4 亿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107.73 亿)的 13.00%,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焱军、郭国庆、王小军、郑志华、谢   耘

           2018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