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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渝 开 发:关于控股公司重庆祈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进展公告2017-05-26  

						证券代码:000514        证券简称:渝开发        公告编号:2017—023
债券代码:112219        债券简称:14 渝发债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公司重庆祈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公司重庆
祈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公司持股 51%,以下简称“祈年公司”)收

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渝 01 执 524 号、《重

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7)渝 01 执 524 号和《重庆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17)渝 01 执 524 号,现将相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3 年 9 月 24 日,祈年公司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参加仲裁通知

书》及《仲裁申请书》,重庆仲裁委员会受理了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康公司”)诉祈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016 年 12 月 28 日和 2017 年 1 月 5 日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和

《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更正)两裁决书。具体案情详见公司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涉及仲裁、

仲裁进展及裁决公告(2013-044、2013-056、2014-007 、2014-043 、

2015-016 、2015-059、2016-071、2017-001)。

    二、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祈年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
渝 01 执 524 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7)渝 01

执 524 号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17)渝 01 执 524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渝 01 执 524

号的主要内容:

    本院在执行渝康公司与祈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向被执行人祈年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重庆仲

裁委员会(2013)渝仲字第 558 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祈

年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需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祈年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上清
寺支行 50001013600050201450 账户内存款人民币 1432000.00 元至本院在

华夏银行重庆江北支行 63930185300000617000970 账户内。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7)渝 01 执 524

号的主要内容:

    祈年公司:

    渝康公司与你(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6 年 11 月 20 日

作出的(2013)渝仲字第 558 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

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

渝康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7 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向渝康公司支付本金 12384307 元以及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负担申请执行费 79784.31 元。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中可能采取搜查、查封、

扣押、冻结、划拨存款、拍卖、变卖财产、限制人身自由、限制高消费、

罚款、公开曝光、信用惩戒等措施。”

    (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17)渝 01 执 524

号的主要内容:

    祈年公司:

    你(单位)与渝康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你(单位)

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你(单位)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 7 日内履行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义务。如你(单位)逾期未履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责令你(单位)在执行通知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 7 日内,如实向本院报

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

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祈年公司已经对应付工程款及其他各项损失进行了计提,本次法

院扣划祈年公司存款人民币 1,432,000.00 元,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无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渝 01 执 524
号

     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7)渝 01 执 524

号

     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17)渝 01 执 524

号

     特此公告。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