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安地产:委托理财管理规定(2014年6月)2014-06-25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规定(2014 版)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
托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理财
产品、信托产品、委托贷款等产品。公司委托理财的品种以低风险的固定收益和保本
浮动收益产品为主。
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的投资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
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
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 委托理财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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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5000 万元以上的,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上述交易金额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七条 委托理财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决策:
1、公司资金管理部根据资金状况和理财产品情况,制定委托理财预案,并提交
公司财务总监审核。经财务总监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如委托理财
金额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2、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权限审批同意后的委托理财方案由资金管理部进行具
体操作。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1、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
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
资咨询服务。在此基础上,编制公司委托理财预案。
2、负责具体实施理财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及相关合同审
批表等。
3、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4、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5、负责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及时记帐,相关理财协议、
产品说明书等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第九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公司资金管理部根据委托理财项目
进度,不定期向公司财务总监汇报委托理财情况。每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公司资
金管理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并向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及董事会上报委托理财进展
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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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
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二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
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
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公司资金管理部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并定期评估受托人
的资信状况和盈利能力。当预计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可能出现不利变化,投资
产品可能出现损失时,公司资金管理部负责人必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
长,及时研究并立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董
事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经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
可委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内部审计核查,必要时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
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
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建议董事会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
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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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
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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