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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荣安地产: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10-10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召开
的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荣安地
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
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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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 2015 年 9 月 23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5 年第
六次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9 月 24 日在《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即《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按上述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召
开。
     2.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
作记录,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 2015 年 9 月 2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部分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股份 2471808798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77.6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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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公告所
载明的议案,即《章程修正案》及《关于委托理财的议案》,并有效通过了该议
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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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童全康




                                      经办律师:
                                                     陈   农




                                      经办律师:
                                                     肖   玥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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