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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兵红箭: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7月)2017-07-21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控制
的所有关联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护
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
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
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的范围根据《公司章程》
的释义确定。
    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
投资决策受本办法规范。
    公司购买及出售资产不受本办法约束。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
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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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五条 对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公司投资行为,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分别由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
    对外投资的计算标准及需履行的评估、审计及信息披露
等程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执行。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
定的全部出资额计算。
    第六条 公司的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应适用《公司章
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如《关联交易决
策制度》对本次投资规定的决策权限低于本办法规定,则该
等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应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公司投资部门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
经济分析,形成可行性报告草案。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
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二)可行性报告草案在公司内部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
见后定稿,并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
    (三)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可行性报告草案后,报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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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战略委员会讨论,并由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交公司董
事会决策。
    (四)如根据本办法还需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由公司董事
会依法召集股东大会对此次对外投资予以审议。
    第八条 经审批并实施完成的对外股权投资类项目,对
投资形成的公司子公司,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
《子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
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
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
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外投资行为的档案管理
工作,于投资完成后,将与投资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内部决议文件、签署的相关协议、验资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有权部门批复、工商登记文件等进行归档。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
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
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
处理。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四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对外投资项目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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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
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当查
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财务部门跟踪委托理财
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
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
减少公司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后生效,其解
释和修订权亦归本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
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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