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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兵红箭: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2017年7月)2017-07-21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股东利益,促使广大股东积极参与公司
管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征集投票权行为,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征集投票权,是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享有征集投票权的组织或人员在征集公司股东对议案的投票权
时,以公开方式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按照本细则规定的
内容与格式向公司股东发出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要约行为。
    第三条 征集投票权应当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享有征集投票权的主体
    第四条 下述组织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
上的投票权: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的独立董事;
    (三)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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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以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征集投票权,必须经全体董事
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并公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征
集投票权时,需取得独立董事的一致同意。股东可以采取单独或
联合的方式,征集投票权。
    第六条 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时,必须就该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全部表决事项征集投票权;接受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应当将该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委托给同一征集人。
    第七条 征集人和接受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对征集、委托投
票行为和与征集投票权有关的所有公示材料,负有真实、准确、
完整及合法有效的责任,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第三章 征集投票权的方式及基本内容
    第八条 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时,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征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细则的要求,制作征集投票权报告书。
    第十条 征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
细则的要求,制作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并在规定的期间内刊登
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接受征集投票的股东,可以从媒
休上复制或直接向征集人、公司索取征集投票权委托书,进行填
写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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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征集人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应当详细说明征集投票
的方案,该方案中应当含有股东在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时的具体
操作程序和操作步骤。
    第十二条 征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或国家公证机关,对
征集人资格、征集方案、征集投票权委托书、征集投票权行使的
真实性、有效性等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 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第十三条 股东作为征集人的,应当至少于股东大会召开前
十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其
他召集人,应当至少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在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应当包
括如下内容:
    (一)征集人的声明与承诺;
    (二)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征集人为法人的,应当披露其名
称、住所、联系方法、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如有)、前十名股东
及其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基本财务状况、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
关系等;征集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其姓名、住址、联系方法、
任职情况、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
    (三)征集投票权的目的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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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征集投票权具休方案(含征集对象、征集时间、
征集详细程序、被征集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提案人;
    (六)表决事项之间是否存在相互关系或互为条件;
    (七)征集人、公司董事、经理、主要股东等相互之间以及
与表决事项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八)征集人明确表明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反对或弃权)及其理由;
    (九)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报告书中应明确表明自己对某一
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并且明示被征集人应当与自己的表决意见
一致的,被征集人应当按照征集人指示表明表决意见;征集人在
征集投票权报告书中明确表明自己对某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的,但不要求被征集人应当与自己的表决意见一致的,被征集人
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表明表决意见;
    (十)征集人聘请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或国家公证机关的名
称、住所;经办律师或公证员的姓名、具体的通讯方式。
    第十四条 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章 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格式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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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填写须知;
    (二)征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征集人的身份及持股情况;
    (四)该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五)征集人应当在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中按自己选择的实
际情况作好明确指明被征集人应如何投票方为有效的格式设计:
当征集人明确表明自己对某一表决事项的投票态度的,并且明示
被征集人应当与自己的投票态度一致的,被征集人应当按照征集
人指示表明投票态度方为有效;当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报告书中
明确表明自己对某一表决事项的投票态度的,但不要求被征集人
应当与自己的投票态度一致的,被征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表
明投票态度;
    (六)列示每一表决事项内容及同意、反对或弃权等投票表
格,供股东选择;
    (七)对股东大会可能产生的临时提案,被征集人应向征集
人作出如何行使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八)对于未作具体指示的表决事项,被征集人应明示征集
人是否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表决;
    (九)对选举董事、监事的委托书必须列出所有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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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监事候选人的姓名,并按照累积投票制规定的投票方法进行投
票;
    (十)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送达地址以及送达地的邮政编
码和联系电话;
    (十一)征集人应当亲自行使征集投票权,不得转委托;
    (十二)委托行为的法律后果;
    (十三)委托书签发的日期和有效期;
    (十四)被征集人签章。
       第十六条 被征集人出具的委托书与下列附件同时使用、且
经公司股东大会签到经办人员与公司股东名册核实无误后方为
有效:
    (一)被征集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被征集人身份证和股东
证券账户卡的复印件、持股凭证;
    (二)被征集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被征集人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
件、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证券账户
卡复印件、持股凭证。
       第十七条 被征集人的委托书及其附件,需不迟于股东大会
召开前二十四小时送达(可以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或委托专人或
以其他可以签收确认的方式)至征集人聘请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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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机关,由其签收后进行统计、见证,就被征集人人数、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及明细资料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书或公证书;
征集人应当亲自携带征集到的授权委托书和公证书或见证意见
参加股东大会。
    第十八条 征集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与公司聘请见证股东大
会的律师事务所,应为不同律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征集人出席股东大会时,应持下述相关文件按照
规定办理签到登记。
    征集人为自然人股东的,需出示和提供身份证、股东证券账
户卡;征集人为法人股东的,需出示和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
书、股东证券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明等必备资料;征集人为公
司董事会的,需出示和提供董事会授权委托书;征集人为独立董
事的,需出示和提供身份证。
    第二十条 征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征集投票权时,应同
时提供被征集人的委托书附件、其聘请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
关出具的见证意见书或公证书,并按照规定办理签到登记后,方
能行使征集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结束时,征集人所持有的投票授权委
托书原件及附件等参会依据性资料,由公司连同股东大会会议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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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等会议文件一并保存。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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