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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兵红箭: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17年7月)2017-07-21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项,加强信息保密工作,维
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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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
司的《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管理登记制度》等相关信息披露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
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
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
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应当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
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按照国家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的各项保密
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各项保密制度,采取各类保密措施,确保
在加强信息披露的同时,严守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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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
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
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在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拟披露信息的
资料或议案前,应履行公司保密审查程序。部门负责人或定密
责任人应当明确所提交议案或资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
秘密。

    第十条     公司保密管理部门应逐项审查公司信息披露是
否符合保密管理规定。公司信息披露的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
密,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相关信息是
否符合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可以对特定信息做暂缓、
豁免信息披露处理的,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
司董事长确认。

                   第三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负责人,在信息披露和管理
工作中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



                                                     - 3 -
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与投资
者关系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通过后生
效,修改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
制度》的补充,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其修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
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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