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8年8月)2018-08-14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于 2018 年 8 月 10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
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
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
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
数以上。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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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中
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
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
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工
作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为委员会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广泛搜寻合格的人选以及候选人人选审查提供相关资料;
(二)筹备委员会会议;
(三)执行委员会会议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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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任何一名委员
均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两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由独
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主持。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
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委员
职责。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
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
托出席,视同出席;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视频会议或
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
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回
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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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委员会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程序:
(一) 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 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公司内部、人才市
场以及其他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五) 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
会提交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书面
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董事
会决策的依据。会议通过的议案或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对会议审议事
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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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并通过,如需修改,由委员
会提出,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
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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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情况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
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设立董事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并制定本细则。 范性文件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
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增加下述条款作为第七条,其他条款顺
序依次顺延: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党群工作
部、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组成,其主要
职责为:
(一)为委员会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广泛搜寻合格的
人选以及候选人人选审查提供相关资
料;
(二)筹备委员会会议;
(三)执行委员会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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