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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兵红箭: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18年8月)2018-08-14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于 2018 年 8 月 10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战略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
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并使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兵红箭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
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1-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原则上由董事长担
任。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
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
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改革发展规划部和证券
事务部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对公司战略、投资类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进
    行研究,提供相关资料,并向委员会汇报;
    (二)筹备委员会会议;
    (三)执行委员会会议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2-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定
期对公司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交
易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任何一名
委员均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至少一天须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董事担任的委员主持。当委员会
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
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委
员职责。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

                          -3-
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委托出席,视同出席;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视频
会议或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通
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
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
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十二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
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决策程序: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
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子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工作组;
    (三)由工作组进行初审,并形成正式的书面提案报


                          -4-
委员会审议;
    (四)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会议通过的议案或提案应提交董
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并通过,如需修改,
由委员会提出,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
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5-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情况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适应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适应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需要,增 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需要,增
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
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并使董事会 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并
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 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
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公司法》等法 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
                                      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增加下述条款作为第七条,其他条款
                                      顺序依次顺延: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改革发展规划
                                      部和证券事务部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对公司战略、投资类重大
                                      经营管理事项进行研究,提供相关资
                                      料,并向委员会汇报;
                                      (二)    筹备委员会会议;


                                    -6-
修订前                    修订后
           (三)    执行委员会会议决议。”
           增加下述条款作为第十三条,其他条
           款顺序依次顺延:
               委员会决策程序: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的
           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
           性 报 告以及 合 作方的 基 本情况 等 资
           料;
           (二)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子公司对
           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
           告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工作组;
           (三)    由工作组进行初审,并形成正
           式的书面提案报委员会审议;
           (四)    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
           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决定是否提请
           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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