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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兵红箭: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0-30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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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以

下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会

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

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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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的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2. 2019 年 10 月 12 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网站对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进行了公告。该等通知列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

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拟审议的议案名称等事项。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 9:30-11:30、

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 15:00 至 2019 年 10 月 2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2019 年 10 月 29 日 14:30,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

陈建华、副董事长魏军因工作原因均未能参加本次会议,经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

董事、副总经理李玉顺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4 名,

代表股份 451,575,5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277%。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会议

股权登记日(2019 年 10 月 23 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本所

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

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

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股份 389,364,3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7.9603%。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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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

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1 名,代表股份 62,211,2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4674%。

    3.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临时提案情况

    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议

案。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会议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现

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议

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451,553,12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50%;反对

22,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5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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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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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杨开广


                                           经办律师:
                                                          刘   勇



                                                      2019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