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19-12-10
证券代码:000519 证券简称:中兵红箭 公告编号:2019-87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公告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本次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需向原告赔偿损失9,753,
574.20元,并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合计170,706.13元,共计9,924,280.
33元。
●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判决书的情况计提预计负
债9,924,280.33元。因本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尚未发生效力,本
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9
年12月6日收到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
沙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五份,长沙中院已对122名
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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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
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18]3号),湖南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有关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2
日披露的《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03)。
截至本公告日,共有 123 名投资者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
任纠纷为由,向长沙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诉请索赔
金额 15,771,711.4 元,其中,36 宗以李玉顺为共同被告,涉
及金额 4,572,586.39 元。截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已开庭审
理并判决案件 122 宗,原告诉请索赔金额 15,256,963.81 元;
已起诉未开庭案件 1 宗,原告索赔金额 514747.59 元。
(一)长沙中院于 2019 年 2 月 27 日开庭审理了 5 宗案件,
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原告 被告 诉讼金额(元)
1 1 名原告 公司 194,754.45
2 4 名原告 公司 331,926.93
合计 526,68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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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长沙中院于 2019 年 9 月 17 日开庭审理了 109 宗案
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原告 被告 诉讼金额(元)
1 36 名原告 公司、李玉顺 4,572,586.39
2 73 名原告 公司 9,459,085.69
合计 14,031,672.08
(三)长沙中院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开庭审理了 8 宗案件,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原告 被告 诉讼金额(元)
1 8 名原告 公司 698,610.35
二、判决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6日,公司收到长沙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五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8)湘01民初6982号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
如下:
1.被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1名原告赔偿损失合计41,987.59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
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3元,由原告承担3,312.55元,被告中兵
红箭股份有限公司承担910.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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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2019)湘01民初183号等4案的《民事判决书》判
决如下:
1.被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3名原告赔偿损失合计189,797.99元(具体每案原告的
获赔金额详见附表的“法院认定赔偿金额”);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
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案件受理费承担详见附表。各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
预交,由被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2019)湘01民初691号等36案的《民事判决书》判
决如下:
1.被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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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向33名原告赔偿损失合计2,406,210.84元(具体每案原告
的获赔金额详见附表的“法院认定赔偿金额”);
2.被告李玉顺对被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
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案件受理费承担详见附表。各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
预交,由被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2019)湘01民初693号等73案的《民事判决书》判
决如下:
1.被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70名原告赔偿损失合计6,722,339.30元(具体每案原告
的获赔金额详见附表的“法院认定赔偿金额”);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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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案件受理费承担详见附表。各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
预交,由被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2019)湘01民初3157号等8案的《民事判决书》判
决如下:
1.被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8名原告赔偿损失合计393,238.48元(具体每案原告的
获赔金额详见附表的“法院认定赔偿金额”);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
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案件受理费承担详见附表。各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
预交,由被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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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主诉未结的案件共6起,
均属买卖合同纠纷,金额合计2,349,984.4元。其中:已进入
执行阶段的案件4起,金额合计1,792,984.4元;处于审理阶段
案件2起,金额合计557,000元。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被诉未结的
劳动争议案件2起,金额合计745,922元, 均处于审理阶段。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次长沙中院对上述 122 宗案件的一审判决
情况计提预计负债 9,924,280.33 元。本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
内,尚未发生效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
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等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
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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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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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1.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
湘01民初6982号、(2019)湘01民初183号等4案、(2019)湘01
民初691号等36案、(2019)湘01民初693号等73案、(2019)湘
01民初3157号等8案]。
2.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诉
讼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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