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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航凤凰:关于(2017)津民初102号诉讼案的进展公告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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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0                证券简称:长航凤凰                  编号:2018-048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津民初 102 号诉讼案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7 月 20 日,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天津顺航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津顺航)函件,函称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初 102 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被告天津顺航海运有限公司、广东文华福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东文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中国长江航运 (集团)总公司
人民币 265,826,870.04 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现将相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本案的诉讼情况
    2017 年 10 月,原告中国长江航运 (集团)总公司诉被告天津顺航海运有限
公司、广东文华福瑞投资有限公司一案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在天津市高级人民
法院立案,后于 2018 年 1 月 23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
    2017 年 12 月 4 日 ,公司收到天津顺航函,函称收到天津高院(2017)津
民初 102 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中国长江航运(集团)
总公司就与被告天津顺航及被告广东文华因置出资产承诺未及时履行导致的纠
纷提起诉讼,并向天津高院申请财产保全。天津高院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两被
告 名 下 价 值 281,375,921.21 元 的 财 产 , 具 体 冻 结 了 天 津 顺 航 持 有 的 公 司
181,015,974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 17.89%),详见本公司 2017 年 12 月 4 日
2017-077 号公告。
    二、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顺航海运有限公司、广东文华福瑞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中国长江航运 (集团)总公司人民币 265,826,870.04 元,
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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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 1,448,68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天津顺航海运有限公司、广东文华
福瑞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 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该案件的判决对本公司的运行和经营管理暂不会造成影响,提醒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