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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菱电器: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购买公司股票的公告2017-08-19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美菱电器、皖美菱B          公告编号:2017-064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购买公司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以其 2016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及自有资金,从二级市场购
          入本公司 A 股股票,相关情况如下:

               1.购买人:副总裁钟明先生。

              2.购买目的:根据公司《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同时也
          为了增强投资者信心,购买人以其激励基金和自有资金通过公开市场购买本公司
          股票。

               3.购买方式:通过二级市场直接购入。

              4.购买股份数量及比例:2017年8月18日,公司副总裁钟明先生以其本人账
          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买入公司A股股票,共计58,300股,占本公
          司目前总股本1,044,597,881股的0.0056%。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购买
                            上年末所持      本次变动                        本次购买               本次购买后
                                                        本次持股变动日                   A 股股份
序号   姓名      职务       本公司股份      前持股数                        A 股股份               的持股数量
                                                              期                         的成交均
                            数量(股)      量(股)                        数量(股)               (股)
                                                                                       价(元/股)


 1     钟明   副总裁            158,900      256,600   2017 年 8 月 18 日     58,300      5.930       314,900


              5.本次公司副总裁钟明先生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不涉及敏感期交易、短线交易
          等。本次购买的股份将按有关规定及其个人承诺进行锁定。

               6.公司副总裁钟明先生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本次购买的美菱电器股票在未来第一年内,将不通过任何市
          场方式减持,满第二年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减持其持有部分的 50%,满第三年
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减持剩余的 50%。

    (2)本人同时承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管理办法规范操作,包括但
不限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不得将本人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等。



    特此公告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