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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虹美菱: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9-04-20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和《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长虹美菱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真实、忠诚
及勤勉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立场,对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议案及
材料认真审阅后,现就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开展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严谨、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开展远期外汇资
金交易业务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并作出核查情况说明,发表了独立意见。

    经过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严格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公司章程》《公
司授权管理办法》《公司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等有关制度的规定执
行,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操作,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
汇交易,所有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
为依托,并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公司所开展的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
有利于规避进出口业务所面临的汇率风险,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任
何投机性操作,未有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相关业务履行了相应的决策
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套期会计》,2017年5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长
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
案》相关材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
件的要求执行的,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变更相关会
计政策。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干胜道



    任   佳



    路应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